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1986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宋幸純
債 務 人 呂良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⑴新台幣貳萬壹仟玖佰捌拾肆元,及
其中新台幣壹萬玖仟叁佰壹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⑵新台
幣柒仟柒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以當月
未繳金額達新台幣壹仟零壹元至壹萬元者,每月以新台幣參
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逾期違約金之計收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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