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1933號
債 權 人 賓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明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先寧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先寧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
或居所。
二、釋明請求保全服務費之起訖期間及其金額計算方式。
三、債務人先寧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
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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