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1933號
KSDV,104,司促,11933,2015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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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1933號
債 權 人 賓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明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先寧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先寧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
  或居所。
二、釋明請求保全服務費之起訖期間及其金額計算方式。
三、債務人先寧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
  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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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先寧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賓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