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1905號
KSDV,104,司促,11905,2015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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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1905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 務 人 馬士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壹萬陸仟陸佰貳拾玖元,及
  其中新台幣玖仟陸佰貳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
  貳萬伍仟玖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
  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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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