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1905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 務 人 馬士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壹萬陸仟陸佰貳拾玖元,及
其中新台幣玖仟陸佰貳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
貳萬伍仟玖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
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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