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1832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瑞杰揚
債 務 人 蔡秀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陸萬貳仟參佰肆拾柒元,及
其中新台幣伍萬壹仟陸佰貳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
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
息,㈡新台幣伍萬壹仟貳佰捌拾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伍仟
伍佰柒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
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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