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178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謝貴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貳萬陸仟叁佰伍拾柒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叁萬叁仟捌佰肆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謝貴松於民國88年04月27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
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
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
清償,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104年03月22日結帳日止,
帳款尚餘526,357元整未按期給付,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
務人均置之不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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