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1750號
KSDV,104,司促,11750,20150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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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175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袁佳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捌仟伍佰零玖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袁佳琦於民國103 年10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14
     0000元,約定自民國103 年10月16日起至民國110 年
     10月1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3
     7 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
     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
     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
     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
     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4
     年03月27日止累計144449元未給付,其中138054元為
     本金;5495元為利息;9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
     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袁佳琦於民國103 年10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12
     7727元,約定自民國103 年10月16日起至民國110 年
     10月1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3
     7 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
     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
     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
     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
     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4
     年03月27日止累計131564元未給付,其中125952元為
     本金;5012元為利息;6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
     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袁佳琦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
     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
     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4 年03月17日止累計
     22496 元未給付,其中19897 元為消費款;1695元為
     循環利息;904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3 )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
     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104 年度司促字第11750 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袁佳琦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37%│
│  │138054│     │3月28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袁佳琦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37%│
│  │125952│     │3月28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袁佳琦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19897 │     │3月18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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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