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1739號
KSDV,104,司促,11739,20150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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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173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胡順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玖佰捌拾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胡順卿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 ,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4 年03月15日止累計115,987 元正未給付
  ,其中109,864 元為消費款;4,920 元為循環利息;1,203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
  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 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11739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胡順卿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85%│
│  │109864│     │3月16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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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