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六八四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保人 梁 珍 西
受刑人 許林麗華
右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梁珍西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具保人梁珍西因受刑人許林麗華詐欺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十萬 元,繳納現金後,將受刑人釋放。
二、茲以受刑人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侯明正
法官 鍾邦久
法官 黃翰義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金堂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三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