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651號
ILDM,106,聲,651,2017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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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651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藍洺洋
具 保 人 吳宏章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周建興聲請沒入保證金
(106 年度執聲沒字第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宏章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 項但書及第228 條第4 項 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 息併沒入之;又前揭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 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2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 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吳宏章因被告藍洺洋竊盜等案件 ,經依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 下同)1 萬元,由具保人繳納該保證金後,將被告釋放。茲 因該被告逃匿,依首揭法條規定,聲請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 金沒入等語。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竊盜等案件,前經具保人依臺灣宜蘭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繳納保證金1 萬元後,將被告釋放, 嗣經本院以105 年度訴字第341 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1 年 ,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0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5 年度 上訴字第3168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其戶籍地址並未變動, 亦未在監在押,惟經聲請人依其住、居所傳喚、拘提均未到 案執行,復據聲請人依具保人住所合法傳喚具保人帶同被告 到案執行未果,有國庫存款收款書、被告及具保人之戶役政 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在監在押紀錄表、臺灣宜蘭地方法 院檢察署通知各1 份、拘票、拘提無著報告書各2 份及送達 證書3 份附卷可考,足認被告業已逃匿。從而,聲請人聲請 沒入具保人原繳納之保證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2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致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翁靜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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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