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1398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務 人 周明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壹拾伍萬貳仟壹佰柒拾叁元
,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貳拾柒萬叁仟叁佰零肆元,及自
民國一百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
六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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