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1398號
KSDV,104,司促,11398,2015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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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1398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務 人 周明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壹拾伍萬貳仟壹佰柒拾叁元
  ,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貳拾柒萬叁仟叁佰零肆元,及自
  民國一百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
  六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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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