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1340號
KSDV,104,司促,11340,2015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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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1340號
債 權 人 岡山勵志新城乙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遠謨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進義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已對債務人王進義催繳管理費之證明文件(如存證信函
  )。
二、債務人王進義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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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