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1340號
債 權 人 岡山勵志新城乙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遠謨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進義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已對債務人王進義催繳管理費之證明文件(如存證信函
)。
二、債務人王進義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