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1339號
債 權 人 文鯕水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淑芬
債 務 人 勝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弘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佰陸拾萬零肆佰叁拾元,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經查,依債權人民國104 年4 月14日民事陳報狀
,債權人請求之違約金由原新台幣3,164,625 元減縮至新台
幣3,017,250 元,再扣除原聲請支付命令狀所載之債權人應
付與債務人第一批魚框交貨金額新台幣643,500 元,並加計
債權人代付易宏鍍鋅費用新台幣226,680 元,總額為新台幣
2,600,430 元,債權人請求逾此金額,應予駁回。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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