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1335號債 權 人 許玉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鄭余枝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與王伯群間之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通知鄭文豐之 通知書及該通知書已合法送達鄭文峰之證明文件。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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