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1335號
KSDV,104,司促,11335,201504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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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1335號
債 權 人 許玉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鄭余枝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與王伯群間之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通知鄭文豐
  通知書及該通知書已合法送達鄭文峰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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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