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1335號
KSDV,104,司促,11335,2015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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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1335號
債 權 人 許玉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鄭余枝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讓與證明書。
二、具體陳明原債務人鄭文豐有何怠於行使其權利,致危害聲請
  人之債權,而須由聲請人代位行使權利之情事。
三、具體陳明原債務人鄭文豐有何陷於無資力或資力不足之情事
  。
四、債務人鄭余枝(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
  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
  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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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