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1227號
債 權 人 范文清
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債務人袁叔銘、鍾明秀核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 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 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訂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務人住所 係於高雄市左營區戶政事務所,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 為之,揆諸上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