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1227號
KSDV,104,司促,11227,20150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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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1227號
債 權 人 范文清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袁叔銘鍾明秀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支付命令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整。
二、請具狀陳報債務人袁叔銘鍾明秀最新現戶戶籍謄本到院(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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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