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1224號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台灣鈴三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請求標的之金額若干?(未到期之租金不能請求
核發支付命令)
二、請具狀提出債務人台灣鈴三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
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到院(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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