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1224號
KSDV,104,司促,11224,2015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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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1224號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台灣鈴三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請求標的之金額若干?(未到期之租金不能請求
  核發支付命令)
二、請具狀提出債務人台灣鈴三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
  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到院(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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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鈴三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