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0555號
KSDV,104,司促,10555,20150415,2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0555號
債 權 人 蔣梁鴻即旺汽車商行
債 務 人 王盈蓁(原名:王臻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萬柒仟貳佰貳拾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