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306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高雄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陳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綠山林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民國
103 年度重訴字第306 號請求給付污水委託處理費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0,176,0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44,37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韋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楊銘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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