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污水委託處理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3年度,306號
KSDV,103,重訴,306,20150407,2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306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高雄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陳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綠山林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民國
103 年度重訴字第306 號請求給付污水委託處理費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0,176,0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44,37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韋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楊銘仁

1/1頁


參考資料
綠山林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