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28號
上 訴 人 周凱芬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被 上 訴人 東南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法定代理人 陳敏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4 年3 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訴部分,
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213,438元【計算式
:土地公告現值7,500 元×(土地面積:1793.51 +6653.77 +
878.31+864.66平方公尺)×應有部分2/4 =38,213,438,小數
點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522,504 元。反訴部分
,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40,760,00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
556,032 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祥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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