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80號反訴原告即被告 王碧鑾訴訟代理人 鄭曉東律師訴訟代理人 魏緒孟律師反訴被告即原告 成功大樓管理委員會兼法定代理人 鄭美英訴訟代理人 吳剛魁律師複代理人 蕭能維律師複代理人 林健彥律師複代理人 陳哲偉律師反訴被告 蔡南施 曾蓮君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佛教慈濟慈善事業基金會釋證嚴 林文雄 李寶珠 李容瑢 陳婉倩 張簡昭溢 羅乃維反訴原告因請求確認通行權等事件,原主張反訴被告成功大樓管理委員會、鄭美英應給付伊新臺幣(下同)1,700 萬元,嗣追加反訴被告蔡南施、曾蓮君、財團法人中華民國佛教慈濟慈善事業基金會釋證嚴、林文雄、李寶珠、李容瑢、陳婉倩、張簡昭溢、羅乃維等人,另擴張聲明請求反訴被告應給付1,720 萬元,是本件應徵裁判費為163,360 元,本院前命反訴原告應繳納164,240為誤算,則反訴原告雖擴張請求之金額,反訴原告仍溢繳880 元,本院應予退還,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俊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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