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643號
原 告 王享福
王富民
王富課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錫欽律師
陳建宏律師
被 告 郭裕琪
郭文雄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榮作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尚有地上物所有權或事實上處分權問題有待釐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5 月13日下午2 時,在本院民事大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昱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