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1643號
KSDV,103,訴,1643,2015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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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643號
原   告 王享福 
      王富民 
      王富課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錫欽律師
      陳建宏律師
被   告 郭裕琪 
      郭文雄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榮作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尚有地上物所有權或事實上處分權問題有待釐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5 月13日下午2 時,在本院民事大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昱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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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