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42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莊訓榮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黃道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道夫間交付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04 年3 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62,500 元(計算式:高雄市○○區○
○段○○段000 地號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1,500元×475 平
方公尺=5,462,50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82,729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朱慧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中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如欲對本裁定抗告者,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郭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