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1047號
KSDV,103,訴,1047,201504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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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047號
上 訴 人 張愛美 
      薛諺隆 
      薛群譯 
被 上訴人 解玲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4 年2 月6 日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104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係針對數項標的,應合併計算價額為新台幣(下同
)1,772,590 元(即1,318,826 元+453,764 元=1,772,590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93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
,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宛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提出抗告須於裁定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莊正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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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