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3年度,119號
KSDV,103,建,119,2015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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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19號
原   告 葉尚傳即佶宏生命事業社
訴訟代理人 吳澄潔律師
被   告 高雄市殯葬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鄭明興 
訴訟代理人 金高生 
      譚長安 
      陳德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宛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莊正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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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