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19號原 告 葉尚傳即佶宏生命事業社訴訟代理人 吳澄潔律師被 告 高雄市殯葬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鄭明興 訴訟代理人 金高生 譚長安 陳德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宛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莊正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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