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2年度,349號
KSDV,102,除,349,201504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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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除字第349號
聲 請 人 詹進成
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12日所為之判
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第一項關於「春日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票號碼0079-ND-0013358-3 號,每張壹仟股,每股壹拾元之股票壹張無效」之記載,應更正為「春日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票號碼0079-ND-0013358-3 號,每張壹仟股,每股壹拾元之股票壹張,及股票號碼0079-NX-0000488-3 號,壹佰股之股票壹張,均無效」。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俊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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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春日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