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93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顏清泉
上列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
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顏清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本院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確定,並於民國95年10 月2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04年4月24日經核准假 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刑滿日期為108年10月23日,爰依法聲 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洪碩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