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易字第五七四號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四三四號),本院判決
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 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 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李寶惠告訴被告甲○○毀損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三百五十 四條之毀損罪,依同法第三百五十七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告 訴,有撤回告訴狀及臺南縣新化鎮調解委員會調解筆錄各一紙在卷足稽,依照首 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侯明正
法官 石家禎
法官 黃翰義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金堂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