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農工商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4年度,1230號
KSDM,104,簡,1230,20150423,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簡字第1230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施福元
上列被告因妨害農工商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
第25293 號),嗣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原案號:104年度審易字第319號),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施福元犯商品虛偽標記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施福元係址設臺中市○○區○○○街00號1 樓「原產地國際 食品有限公司」(下稱「原產地公司」)負責人,其明知商 品不得為虛偽不實之標示,惟於民國103年5月16日自大陸地 區進口冷凍熟扇貝肉等1批(進口報單編號BC/03/UG22/0035 號)共計1000箱,明知該批進口之冷凍熟扇貝肉等商品均係 大陸地區所生產,竟基於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原產國 為虛偽標示之犯意,委請大陸地區水產公司將其中800 箱扇 貝裝於印有「北海道名產」、「製造者(株)長谷川水產」、 「北海道二海郡八雲町落部574 」等日文字樣之紙箱內,表 示該等扇貝係由日本所進口者,而就該等商品之原產國為虛 偽之標記,欲販賣予不知情之民眾,以獲取較高額之利潤。 嗣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人員於103年5月16日,在高雄港70-1 號倉庫執行C3X(起訴書誤繕為CX3)儀器查驗進口貨櫃 業務時,發現貨櫃內容物有異狀,遂將查驗程序改為C3 M 人工查驗,並開啟貨櫃查驗內容物,始悉上情。二、上開事實,業經證人楊O炘、秦O盛、束O妮分別於警詢或 偵訊證述明確(楊O炘部分見警卷第3至4頁及偵卷第28頁反 面至29頁;秦O盛部分見警卷第5至7頁及偵卷第29頁反面至 30頁;束O妮部分見偵卷第6至9、13至15頁),且有財政部 關務署高雄關刑事案件移送書暨進口報單、銷貨發票、X光 檢驗圖、公司基本資料及查獲照片在卷可佐(見警卷第8 至 11、16至17、24至25頁及偵卷第16至21頁),復據被告坦認 上情不諱(見本院審易卷第17頁),足認其任意性自白核與 事實相符,堪予採信。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 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55條第1項之商品虛偽標記罪。爰 審酌被告明知所進口商品非由日本生產,竟虛偽標記日本生 產,使偏好喜愛日本生產食品之消費者受到誤導,顯有危害 消費者權益之虞,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



,態度尚佳,及本件進口食品尚未販賣予消費者而生實際損 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 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 項,刑法 第255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世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秋燕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55條第1項
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原產國或品質,為虛偽之標記或其他表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