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4年度,1191號
KSDM,104,簡,1191,2015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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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簡字第119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永福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 年度
偵字第5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永福犯圖利聚眾賭博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六合彩簽單貳張、六合彩開獎號碼單貳張、簽注金新臺幣壹佰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楊永福基於賭博、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意圖營利聚眾賭 博之犯意,於民國104 年1 月底某日起,將其所經營、位於 高雄市○○區○○路00號「全美餐廳」旁檳榔攤作為賭博場 所,經營六合彩投注站,聚集不特定多數人簽注賭博財物。 簽賭之方式為賭客親至檳榔攤簽選號碼下注,「2 星」、「 3 星」每注新臺幣(下同)均70元,賭客簽注後再核對當期 香港六合彩開出之中獎號碼決定勝負,賭客如簽中「2 星」 ,可贏得彩金5,700 元;如簽中「3 星」,可贏得彩金5 萬 7,000 元。若賭客未簽中開獎號碼,簽注金即歸楊永福所有 ,以此低於公正賠率之方式與不特定賭客共同賭博財物並營 利。嗣於104 年2 月12日17時許,警方至上址臨檢時當場查 獲,並扣得六合彩開獎號碼單2 張、六合彩簽單2 張、及簽 注金100 元。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楊永福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復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 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 份、現場暨查獲物品照片共4 張等 在卷可憑,另有扣案之六合彩簽單2 張、六合彩開獎號碼單 2 張及簽注金100 元在卷可證,堪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 事實相符,可作為認定事實之依據。茲以「2 星」之態樣為 例,賭客在1 至49號間任選2 個數字簽注,若所簽注之數字 與香港六合彩開獎號碼有2 組相符即中獎,此賭客之中獎機 率應僅約百分之一《中獎機率計算方式為:( 6/49) x(5/48 ) ≒0.012756≒0.01)》,則每注70元之公正賠率應為7,00 0 元,惟被告僅支付5,700 元,顯較公正賠率為低。被告所 支付予簽中賭客之賭金,既較純按數學機率算得之公正賠率 為低,如此即等同暗中逐次向簽中賭客收取「公正賠率」與 「實際賠付賭金」間之差額資為抽頭金(因為本案經營六合 彩簽賭站之被告親自參與對賭,相對於簽中之賭客即係對賭 中之輸方而應賠款予簽中賭客,是故其「暗中保留」前述差 額資為抽頭金後,只直接賠予簽中賭客扣除抽頭金後之金額



;若對賭人員與簽賭站經營者人格不同一,此時經營者向贏 家收取抽頭金之行為即顯而易見。又簽中賭客原應得之「公 正賠率」與「實際賠付賭金」間差額遭充作抽頭金之結果既 然同一,自不因經營者是否同時參與對賭俾得對收取抽頭金 行為施以隱密之包裝,而有迥異之法律評價),且該抽頭金 之收取,全然不具任何之射悻性,從而被告在參與對賭之同 時,尚別基於營利意圖而供給賭場所、聚眾賭博之犯意,至 為灼然。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三、被告基於營利之意圖,在前述不特定多數人得出入之場所, 聚集眾人之財物,除親自參與對賭按香港六合彩開獎號碼輸 贏之不確定機率決定財物得喪外,同時經由向簽中賭客抽取 「公正賠率」與「實際賠付賭金」間差額之非射悻性方法以 營利,所為自係犯刑法第266 條第1 項前段之賭博罪、同法 第268 條之圖利聚眾賭博罪、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被告楊 永福以一行為,觸犯賭博罪、圖利聚眾賭博罪、圖利供給賭 博場所罪共3 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 從情節較重之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斷。又被告前因賭博案件, 經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149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於 100 年1 月2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 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 刑。
四、爰審酌被告提供賭博場所聚眾賭博而藉此牟利,進而參與賭 局與賭客對賭,所為助長賭風,敗壞社會風氣,另被告前因 賭博案件遭法院判決有期徒刑2 月確定,業如前述,本次竟 再犯相同罪質案件,足見其仍未知所警惕。惟念被告犯後坦 承犯行;兼衡被告楊永福之教育程度為高職畢業(參見被告 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須照顧均年老並罹患慢性疾病 之父、母,及罹有輕度身心障礙之兒子(此有阮綜合醫療社 團法人阮綜合醫院、杏和醫院出具之診斷證明書共2 紙、身 心障礙手冊影本1 紙等在卷足稽),為家中經濟支柱等一切 情狀,諭知如主文所示之刑,及以1,000 元折算1 日之易科 罰金折算標準。
五、扣案之六合彩簽單2 張,係被告楊永福用以核對開獎號碼, 決定賭博輸贏之物,係當場賭博之器具(最高法院87年度臺 非字207 號判決意旨參照),應依刑法第266 條第2 項規定 ,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宣告沒收。而扣案之六合彩開獎號碼 單2 張及簽注金100 元,則係被告楊永福犯本件圖利聚眾賭 博罪所用、所得之物,為其於警詢中供明在卷,應分別依刑 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第3 項之規定,併予宣告



沒收。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266 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 第268 條、第55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 38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 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七、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葉逸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胡淑芳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
(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 1 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
(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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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