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易字第18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魏君皇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2762
、4677、49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 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前 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 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依前二項規定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 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刑事訴訟法第 449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魏君皇因犯竊盜案件,檢察官 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並徵詢告訴人及檢察官 之意見,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黃鳳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莊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