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審易字第365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振輿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
226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振輿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0 2年12月25日夜間8時50分許,在不詳地點連接網際網路(IP :114.35.220.86),使用帳號「megal678」,登入不特定 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Mobile01」論壇,於告訴人郭汎曲 以帳號「蘋果貓咪」在上開論壇發表,標題為「看似好老公 ,其實難相處」之文章後方,回覆「樓主是『健仁』(取『 賤人』之諧音)」等語,足以造成告訴人名譽之損害。復於 同年月26日下午4時52分許,於不詳地點連接網際網路(IP 同上),以同一帳號登入同一論壇,於上開文章後方接續回 覆「樓主『老蘋果』,根本就是頑固偏執嚴重的『老公主』 ,一堆人給意見,完全不聽,還會嗆回來,大家不用理他了 。」等語,足以造成告訴人名譽損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 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 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 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業已調解成立,被告於調解 時當場於網路上發文向告訴人道歉,且不再對告訴人網路發 文做任何回應,並賠償告訴人所受之損害,並據告訴人具狀 聲請撤回告訴等情,有移付調解簡要紀錄、調解筆錄、撤回 告訴聲請狀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9至31頁),揆諸前開說 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郭任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梁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