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易字第123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孔崑彰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25
77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孔崑彰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 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黃政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惟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