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交易字,104年度,47號
KSDM,104,審交易,47,2015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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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交易字第47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
228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呂○育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而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依簡易判決程 序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曾建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葉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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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