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交簡上附民字,104年度,5號
KSDM,104,交簡上附民,5,2015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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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陳達偉
訴訟代理人 陳信興
被   告 王昭雄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
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
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
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佳穎
                    法 官  黃顗雯
                    法 官  王俊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何秀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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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