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交簡字第218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振弘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
211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一日一0三年度審交易字第一五七八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振弘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前經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1 日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茲 因本院嗣認本件不宜改以簡易判決處刑,應進行通常審判程 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 款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曾建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葉姿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