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917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容瑢
李玥珠
李學睿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林健彥律師
蕭能維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1
72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李容瑢、李玥珠、李學睿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 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3 人均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 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智守
法 官 毛妍懿
法 官 林岳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火秋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