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3年度,679號
KSDM,103,訴,679,201504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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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679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柏僑
選任辯護人 孫紹浩律師
      王維毅律師
      曾胤瑄律師
被   告 曾家毫
選任辯護人 黃俊嘉律師
      孫安妮律師
      吳龍建律師
被   告 柯信宇
選任辯護人 黃燦堂律師
被   告 鄭恩碩
選任辯護人 王森榮律師
      賴柏宏律師
被   告 伍宏達
指定辯護人 張文雪律師
被   告 許慧勝
指定辯護人 陳炳彰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
訴(103 年度偵字第13492 號、103 年度偵字第13493 號、103
年度偵字第13668 號、103 年度偵字第13899 號、103 年度偵字
第16083 號)暨移送併辦(103 年度偵字第21862 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開庭審理。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 條定有明文。查被告蘇柏僑曾家毫柯信宇鄭恩碩伍宏達許慧勝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 件,前經本院辯論終結,茲因本件關於共同毀損部分,告訴 人楊宗立於本院辯論終結後,具狀對被告蘇柏僑撤回毀損告 訴,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4 年4 月24日下午2 時30分於本院刑事第21法庭行審判程序,特此 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吳佳穎
法 官 王俊彥




法 官 何一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淑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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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