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3年度,4072號
KSDM,103,簡,4072,2015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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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簡字第407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玉女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 年度
偵緝字第1229號、第1230號、第12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玉女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要旨:
黃玉女雖預見將自己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提供他人使用,可 能幫助他人從事財產犯罪,竟基於幫助他人犯詐欺取財罪之 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2 年4 月6 日,前往亞太電信股份有 限公司位於高雄市○○區○○○路000 號之門市,申辦門號 0000000000之SIM 卡1 張(下稱系爭門號)後,於該日至10 2 年8 月19日前某日,以不詳方式,提供予姓名年籍不詳之 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以此方式幫助該詐欺集團向他人詐取財 物。
㈡俟該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取得系爭門號後,即共同基於意圖為 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先在網路刊登辦理貸款之廣告, 俟郭慧君吳汶蔚朱鎮萬在網頁留言詢問貸款事宜,詐欺 集團成年成員遂先後於102 年8 月19日、20日、22日至9 月 1 日,以系爭門號撥打郭慧君吳汶蔚朱鎮萬所持用之00 00000000(郭)、0000000000(吳)、0000000000(朱)門 號連絡,要求其等提供個人之金融帳戶,並在其等回撥電話 時,將電話轉接至薛理香(由本院以103 年度簡字第3514號 審理中)租用之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進行聯繫。郭慧君 並於102 年8 月19日17時12分許,將其申辦之玉山商業銀行 古亭分行0000000000000 號帳戶(下稱玉山銀行帳戶)、華 南商業銀行忠孝東路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華南銀 行帳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建成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下稱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交寄予該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郭慧君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3 年 度簡字第163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吳汶蔚則於102 年8 月20日14時許,將其申辦之臺北富邦商業銀行北臺中分 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富邦銀行帳戶」)之存 摺影本及金融卡,以宅配快遞之方式,寄予該詐欺集團成年 成員,並以電話告以密碼(吳汶蔚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 3 年度易字第708 號判處拘役55日);朱鎮萬則於102 年9 月1 日將其申辦之聯邦商業銀行大直分行000000000000號帳



戶(下稱聯邦銀行帳戶)、華泰商業銀行中山分行00000000 00000 號帳戶(下稱華泰銀行帳戶)、彰化商業銀行西內湖 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彰化銀行帳戶)之提款卡 、密碼交寄予該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朱鎮萬業經臺灣士林地 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03 年度偵字第 147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㈢嗣該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再共同基於意 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分別以附表所示之方式,詐 騙附表所示之告訴人郭雅青、許時晃、林弘斌莊美琴、劉 雅棣、鄭淑珍謝芷芸,及被害人林千惠李世凱、鄭璐懃 、丁冠瑋、王昱翔、林柏廷,致其等陷於錯誤(詐欺集團成 員詐騙丁冠瑋部份,構成詐欺未遂罪,詳如後述),而分別 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朱鎮萬吳汶蔚郭慧君之上開各該帳戶(被害人、詐騙經過、交付款項時 間均詳如附表),旋遭提領一空。嗣郭雅青等人察覺有異, 報警處理而查知上情。
二、訊據被告黃玉女矢口否認有何幫助詐欺犯行,辯稱:我沒有 申辦亞太易付卡,系爭門號申請書所檢附之證件是我本人的 證件沒錯,但申請書不是我寫的,我的身分證和健保卡都放 在我身上,不曾將證件借給他人申辦門號,系爭門號不是我 使用的云云。經查:
㈠被告雖辯稱系爭門號非其所申辦云云,惟其於偵查中坦認系 爭門號申請文件所檢附之身分證、健保卡影本,確係本人之 證件影本無誤,且身份證及健保卡都放在身上,未曾將證件 借給他人申辦門號等語(見103 年度偵緝字第1229號卷1 第 12頁、士林地檢署103 年度偵字第147 號卷第113 至第114 頁),顯見可排除他人持被告之雙證件辦理系爭門號之可能 。併參以系爭門號申請書申請人簽章欄內「黃玉女」簽名, 與被告於偵查筆錄之簽名筆跡,不論字型、筆劃、筆勢均相 當一致,且依被告於偵查中自述其住家電話為000000000 號 、連絡之行動電話門號為0000000000號(見士林地檢署103 年度偵字第147 號卷第113 至第114 頁),恰與系爭門號申 請書上所填載之住家電話及其他電話相同,足見應係本人親 自填載或由本人告知承辦人員填載,故系爭門號確為被告所 申辦,應無疑義。
㈡又系爭門號於102 年8 月、9 月間,遭詐欺集團成員使用, 作為取得朱鎮萬吳汶蔚郭慧君3 人人頭帳戶之聯絡工具 ,亦有系爭門號之通聯紀錄調閱單及雙向通聯紀錄、轉接門 號0000000000之雙向通聯紀錄、朱鎮萬所持用0000000000門 號與系爭門號之雙向通聯紀錄在卷足稽(見台中市政府警察



局偵查卷第22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 30955 號卷第98頁至第102 頁、士林地檢署103 年度偵字第 147 號卷第26頁至第32頁)。而朱鎮萬吳汶蔚郭慧君嗣 將其等所申辦之銀行帳戶資料提供予詐欺集團成員,且附表 所示之被害人、告訴人,因遭詐欺集團成員施用詐術致陷於 錯誤,分別匯款至朱鎮萬吳汶蔚郭慧君上開銀行帳戶等 情,業據朱鎮萬吳汶蔚郭慧君及告訴人郭雅青、許時晃 、林弘斌莊美琴劉雅棣鄭淑珍謝芷芸及被害人林千 惠、李世凱、鄭璐懃、丁冠瑋、王昱翔、林柏廷於警詢時陳 述綦詳,並有吳汶蔚富邦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 份、郭慧君之 華南銀行帳戶、國泰世華銀行帳戶、玉山銀行帳戶交易明細 各1 份、朱鎮萬彰化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 份、被害人鄭璐懃 新北市鶯歌區農會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2 紙、告訴人郭雅青 土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2 紙、被害人林千惠郵局自動 櫃員機交易明細2 紙、告訴人許時晃合作金庫銀行存摺交易 明細1 份、林弘斌玉山銀行存摺交易明細1 份、被害人王昱 翔網路ATM 交易明細查詢紀錄1 份、告訴人劉雅棣中國信託 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1 紙、鄭淑珍合作金庫銀行自動櫃 員機交易明細1 紙、被害人林柏廷存摺交易明細1 份、告訴 人謝芷芸郵局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4 紙、託運物品收據3 紙 等資料在卷可稽,足證朱鎮萬吳汶蔚郭慧君所交付之上 開銀行帳戶,確已遭詐欺集團用以作為詐騙附表所示之告訴 人及被害人之匯款甚明。綜上所述,系爭門號遭詐欺集團用 以向朱鎮萬吳汶蔚郭慧君蒐集人頭帳戶,而其等所交付 之人頭帳戶復遭詐欺集團用以作為詐騙附表所示告訴人及被 害人之匯款等事實,已堪認定。
㈢至被告另辯稱我曾申辦威寶預付卡而已,但申辦完即遺失, 尚未使用云云,而其本院函詢電信公司,其確有申辦威寶預 付卡SIM 卡1 張(見本院卷第12頁,威寶預付卡門號申請書 上之簽名核與系爭門號申請書上之簽名,經核亦完全相符) ,故其遺失之辯解係針對威寶預付卡而言,而非指申辦系爭 門號後遺失,而與本案無關,自無再贅詞辯駁之必要。況衡 諸常情,於發現SIM 卡遺失後,理當應即報警並向電信公司 辦理停話、掛失,以避免門號遭不法利用,然被告自承其遲 至103 年9 月初才辦掛失(見103 年度偵緝字第1229號卷第 12頁),則其於遺失SIM 卡後,既未報警,亦未掛失,遺失 之辯解實悖於常情。再者,詐欺集團為確保遂行犯罪目的並 躲避檢警追緝,在利用他人之行動電話門號實施犯罪前,應 會先行取得門號所有人之同意,否則若遺失門號之人向電信 公司辦理掛失或報警處理,非但將造成詐欺集團無法繼續以



原行動電話門號與被害人聯繫,阻礙詐欺集團以該行動電話 門號誆騙被害人提供人頭帳戶或匯出款項,甚且可能於實施 犯罪過程中,遭檢警鎖定追緝,是詐欺集團自無干冒此等風 險,貿然使用偶然拾獲之行動電話門號從事犯罪之理。 ㈣綜上所述,系爭門號係被告申辦後,而於102 年4 月6 日後 至同年8 月19日前某日,以不詳方式,提供予詐欺集團成年 成員使用甚明。本件事證明確,應予依法論科。三、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吳信中行為後,刑法第339 條第 1 項規定業經立法院修正,並由總統於103 年6 月18日以總 統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 號令公布施行、同年月20日生 效,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 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 元以下罰金。」 ,修正後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規定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 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則修正前關於罰金刑部分,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 、第2 條前段規定,係得科或併科新臺幣3 萬元以下罰金, 而修正後規定提高罰金之法定刑度為得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 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可知修正後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並無有利於被告之情形,自應適用修正前之行為時法即24 年1 月1 日修正公布(24年7 月1 日起施行)之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規定,合先敘明。
四、次按,若直接或間接予以犯罪之便利,即應就正犯所實施之 犯罪,論以幫助犯(最高法院33年上字第1679號判例意旨參 照),又刑法上所謂幫助犯者,既係指於他人實施犯罪之前 或犯罪之際,予以助力,使之易於實施或完成犯罪行為之謂 ,則依法條用語而為文義解釋,可知幫助犯所規制之範疇, 原不限於「直接」幫助舉措,而應兼及對犯罪之實行或最終 犯罪結果提供助力之「間接」行為。查,詐欺集團成員取得 被告所申辦系爭門號,作為取得朱鎮萬吳汶蔚郭慧君銀 行帳戶資料之聯絡工具,並利用朱鎮萬吳汶蔚郭慧君所 交付之銀行帳戶資料,再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推 由部分成員撥打電話,分別向附表編號1 至4 、6 至13所示 告訴人、被害人詐取款項得逞,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既遂罪;就附表編號5 所示丁冠瑋部份 ,查丁冠瑋於警詢時自承因察覺有異,知道對方是詐騙集團 ,故僅匯款1 元至對方指定帳戶內(見士林地檢署103 年度



偵字第147 號卷第57頁至第59頁),故此部份詐欺集團成員 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3 項、第1 項之詐欺取財 未遂罪。惟被告單純提供系爭門號之行為,並不能與詐欺集 團成員向告訴人及被害人施以欺罔之詐術行為同視,且亦無 證據證明被告曾參與詐欺取財犯行之構成要件行為,故被告 應僅係對於詐欺集團成員所實行之詐欺取財既遂、未遂犯行 ,資以直、間接助力,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 段、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同條第 3 項、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未遂罪。被告以單一提供系爭 門號之行為,直、間接幫助詐欺集團成員,分別向告訴人、 被害人詐得財物,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處斷。又被告未 實際參與詐欺犯行,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爰依刑法第30條 第2 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五、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在國內現今詐騙案件層 出不窮之情形下,竟仍隨意提供門號予不具信賴關係之他人 使用,助長詐騙財產犯罪之風氣,且致使執法人員難以追查 該詐欺集團成員之真實身分,增加告訴人及被害人尋求救濟 之困難,嚴重擾亂金融交易往來秩序,危害社會正常交易安 全,所為誠屬不該,復酌以本案告訴人及被害人匯至朱鎮萬吳汶蔚郭慧君帳戶之金額計66萬4,076 元,損失非微, 且被告迄未賠償告訴人及被害人;惟念被告前無任何犯罪前 科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可參,素行 尚可,及被告自陳智識程度為高職畢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 、從事服務業(參見參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 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 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 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葉逸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胡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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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
│編號│告訴人/ │ 詐騙經過 │ 匯款時間 │ 匯入帳戶 │匯款金額(新│
│ │被害人 │ │ │ │臺幣) │
├──┼────┼──────────┼──────┼───────┼──────┤
│ 1 │郭雅青 │由詐欺集團成員分別假│102年9月1日 │朱鎮萬之華泰銀│2萬9,993元、│
│ │(告訴人│冒先前網路購物Venus │18時17分許、│行帳戶 │2萬9,993元 │
│ │) │Skin維納斯賣家、土地│同日18時19 │ │ │
│ │ │銀行人員,在102年9 │分許 │ │ │
│ │ │月1日17時13分許,先 │ │ │ │
│ │ │後向郭雅青佯稱網路購│ │ │ │
│ │ │物貨物簽收時員工錯刷│ │ │ │
│ │ │條碼,以致設定為分期│ │ │ │
│ │ │付款,需操作自動櫃員│ │ │ │
│ │ │機取消設定云云,致郭│ │ │ │
│ │ │雅青陷於錯誤而依指示│ │ │ │
│ │ │匯款 │ │ │ │
├──┼────┼──────────┼──────┼───────┼──────┤
│ 2 │林千惠(│由詐欺集團成員分別假│102年9月1日 │朱鎮萬之聯邦銀│2萬9,989元 │
│ │被害人)│冒露天網路商店Online│20時59分50秒│行帳戶 │ │
│ │ │Bike千沛乳清蛋白之賣│許 │ │ │
│ │ │家、郵局客服人員,於│ │ │ │
│ │ │102 年9 月1 日20時許│ │ │ │
│ │ │,先後向林千惠佯稱因│ │ │ │
│ │ │網路購物取貨時,便利│ │ │ │
│ │ │商店店員弄錯條碼,誤│ │ │ │
│ │ │成立一年份訂單,需操│ │ │ │
│ │ │作自動櫃員機取消交易│ │ │ │
│ │ │云云,致林千惠陷於錯│ │ │ │
│ │ │誤而依指示匯款 │ │ │ │
├──┼────┼──────────┼──────┼───────┼──────┤
│ 3 │李世凱(│由詐欺集團成員分別假│102年9月1日 │朱鎮萬之聯邦銀│2 萬9,985元 │
│ │被害人)│冒PCHOME露天拍賣賣家│晚上某時許 │行帳戶 │ │
│ │ │、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 │ │ │
│ │ │員,於102年9月1日19 │ │ │ │
│ │ │時11分許,先後向李世│ ├───────┼──────┤
│ │ │凱佯稱因店員誤載其購│ │ │ │
│ │ │買光碟機數量為12台,│ │朱鎮萬之彰化銀│4萬9,999元、│
│ │ │需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 │行帳戶 │4萬9,999元、│




│ │ │扣款云云,致李世凱陷│ │ │4萬9,999元、│
│ │ │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 │ │4萬9,999元 │
├──┼────┼──────────┼──────┼───────┼──────┤
│ 4 │鄭璐懃(│由詐欺集團成員假冒 │102年9月1日 │朱鎮萬之華泰銀│1萬0,018元、│
│ │被害人)│雅虎奇摩購物網站賣家│18時36分、同│行號帳戶 │1萬9,982元 │
│ │ │,於102年9月1日17時 │日19時許 │ │ │
│ │ │許,向鄭璐懃佯稱因網│ │ │ │
│ │ │路購物交易有誤,需操│ │ │ │
│ │ │作自動櫃員機處理云云│ │ │ │
│ │ │,致鄭璐懃陷於錯誤而│ │ │ │
│ │ │依指示匯款 │ │ │ │
├──┼────┼──────────┼──────┼───────┼──────┤
│ 5 │丁冠瑋 │由詐欺集團成員分別假│102年9月1日 │朱鎮萬之聯邦銀│1元 │
│ │(詐欺未│冒露天拍賣賣家、郵局│某時許 │行帳戶 │ │
│ │遂) │客服人員,於102年9月│ │ │ │
│ │ │1日18時30分許,先後 │ │ │ │
│ │ │向丁冠瑋佯稱先前網路│ │ │ │
│ │ │購物之付款方式設定為│ │ │ │
│ │ │分期,需操作自動櫃員│ │ │ │
│ │ │機取消設定云云,惟丁│ │ │ │
│ │ │冠瑋察覺有異而未受騙│ │ │ │
│ │ │,僅匯款1 元 │ │ │ │
├──┼────┼──────────┼──────┼───────┼──────┤
│ 6 │許時晃 │由詐欺集團成員分別假│102年8月24 │吳汶蔚之富邦銀│9萬5,140元 │
│ │ 告訴人 │冒係pchome拍賣網站客│日凌晨0時31 │行帳戶 │ │
│ │ ) │服人員、中國信託銀行│分58秒許 │ │ │
│ │ │客服人員,於102年8月│ │ │ │
│ │ │23日21時50分許,先後│ │ │ │
│ │ │向許時晃佯稱之前使用│ │ │ │
│ │ │中國信託信用卡付款購│ │ │ │
│ │ │物之付款方式誤設定為│ │ │ │
│ │ │分期,需操作自動櫃員│ │ │ │
│ │ │機取消云云,致許時晃│ │ │ │
│ │ │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 │ │
│ │ │。 │ │ │ │
├──┼────┼──────────┼──────┼───────┼──────┤
│ 7 │王昱翔(│由詐欺集團成員分別假│102年8月21日│郭慧君之玉山銀│2萬9,989元 │
│ │被害人)│冒是露天拍賣賣家、郵│20時18分許 │行帳戶 │ │
│ │ │局人員,於102年8月21│ │ │ │
│ │ │日17時10分許,向王昱│ │ │ │




│ │ │翔佯稱因員工作業錯誤│ │ │ │
│ │ │,將銀行帳號設定為自│ │ │ │
│ │ │動扣款,需操作自動櫃│ │ │ │
│ │ │員機取消設定云云,致│ │ │ │
│ │ │王昱翔陷於錯誤,依指│ │ │ │
│ │ │示匯款 │ │ │ │
├──┼────┼──────────┼──────┼───────┼──────┤
│ 8 │林弘斌(│由詐欺集團成員分別假│102年8月21日│郭慧君之華南銀│2萬9,933元 │
│ │告訴人)│冒是空中英語教室客服│17時50分許 │行帳戶 │ │
│ │ │人員、玉山銀行客服人│ │ │ │
│ │ │員,於102年8月21日17│ │ │ │
│ │ │時50分許,先後向林弘│ │ │ │
│ │ │斌佯稱因貨運簽收有問│ │ │ │
│ │ │題,誤設定為分期付款│ │ │ │
│ │ │,需操作自動櫃員機取│ │ │ │
│ │ │消設定云云,致林弘斌│ │ │ │
│ │ │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 │ │
├──┼────┼──────────┼──────┼───────┼──────┤
│ 9 │莊美琴(│由詐欺集團成員分別假│102年8月21日│郭慧君之華南銀│2萬9,989元 │
│ │告訴人)│冒是露天拍賣網站人員│19時40分許 │行帳戶 │ │
│ │ │、郵局客服人員,於 │ │ │ │
│ │ │102 年8月21日19時許 │ │ │ │
│ │ │,先後向莊美琴佯稱因│ │ │ │
│ │ │先前購物設定為分期,│ │ │ │
│ │ │需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 │ │ │
│ │ │設定云云,致莊美琴陷│ │ │ │
│ │ │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 │ │ │
├──┼────┼──────────┼──────┼───────┼──────┤
│ 10 │劉雅棣(│由詐欺集團成員分別假│102年8月21日│郭慧君之華南銀│9,123元 │
│ │告訴人)│冒是網路拍賣賣家、中│20時20分許 │行帳戶 │ │
│ │ │國信託銀行人員,於 │ │ │ │
│ │ │102 年8月21日19時25 │ │ │ │
│ │ │分許,先後向劉雅棣佯│ │ │ │
│ │ │稱因工作人員將結帳方│ │ │ │
│ │ │式設定為分期扣款,需│ │ │ │
│ │ │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設│ │ │ │
│ │ │定云云,致劉雅棣陷於│ │ │ │
│ │ │錯誤,依指示匯款 │ │ │ │
├──┼────┼──────────┼──────┼───────┼──────┤
│ 11 │鄭淑珍(│由詐欺集團成員分別假│102年8月21日│郭慧君之玉山銀│2萬9,989元 │




│ │告訴人)│冒是台北淘e店客服人 │20時34分許 │行帳戶 │ │
│ │ │員、華南銀行客服人員│ │ │ │
│ │ │,於102年8月21日19時│ │ │ │
│ │ │11分許,先後向鄭淑珍│ │ │ │
│ │ │佯稱因會計作業錯誤,│ │ │ │
│ │ │以致將按月扣款,需操│ │ │ │
│ │ │作自動櫃員機取消設定│ │ │ │
│ │ │,致鄭淑珍陷於錯誤,│ │ │ │
│ │ │依指示匯款 │ │ │ │
├──┼────┼──────────┼──────┼───────┼──────┤
│ 12 │林柏廷(│由詐欺集團成員分別假│102年8月21日│郭慧君之國泰世│2 萬9,985 元│
│ │被害人)│冒是網路拍賣賣家、中│某時許 │華銀行帳戶 │、 │
│ │ │國信託銀行人員,於 │ │ │2 萬9,985元 │
│ │ │102 年8月21日20時30 │ │ │(共計5 萬 │
│ │ │分許,先後向林柏廷佯│ │ │9,970 元) │
│ │ │稱因發票開立作業錯誤│ │ │ │
│ │ │,以致設定成分期扣款│ │ │ │
│ │ │,需操作自動櫃員機取│ │ │ │
│ │ │消設定云云,使林柏廷│ │ │ │
│ │ │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 │ │
├──┼────┼──────────┼──────┼───────┼──────┤
│ 13 │謝芷芸(│由詐欺集團成員分別假│102年8月21日│郭慧君之國泰世│2萬9,987元 │
│ │告訴人)│冒是露天拍賣網站人員│21時22分許 │華銀行帳戶 │ │
│ │ │、臺灣銀行人員,於 │ │ │ │
│ │ │102 年8月21日20時32 │ │ │ │
│ │ │分許,先後向謝芷芸佯│ │ │ │
│ │ │稱因超商人員刷錯條碼│ │ │ │
│ │ │,以致將分期扣款,需│ │ │ │
│ │ │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設│ │ │ │
│ │ │定云云,致謝芷芸陷於│ │ │ │
│ │ │錯誤,依指示匯款 │ │ │ │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



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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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