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易緝字,103年度,98號
KSDM,103,審易緝,98,20150422,1

1/3頁 下一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審訴緝字第99號
                  103年度審易緝字第97號
                  103年度審易緝字第98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肇明
選任辯護人 王仁聰律師
      田崧甫律師
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
第25281 號、97年度偵字第28910 號、100 年度偵字第5602號)
及追加起訴(100 年度偵字第8433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
行中,就被訴犯罪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
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謝肇明共同連續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偽造之「黃春敏」印文拾貳枚均沒收;又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偽造之「陳宏美」印文柒枚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偽造之「黃春敏」印文拾貳枚、「陳宏美」印文柒枚均沒收。 事 實
一、謝肇明於民國91年間透過代理記帳業者陳鴻章(所涉違反商 業會計法、稅捐稽徵法等罪嫌,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向不 知情之謝鋯偉承受欲結束營業之「沂峰貿易有限公司」(址 設:高雄市○○區○○街0 號13樓,後改名為「沂峰實業有 限公司」;下稱「沂峰公司」)後,並擔任該公司實際負責 人,另推由蔡育能(所涉違反商業會計法、稅捐稽徵法等犯 行,業經判決確定)於92年9 月19日起至95年7 月11日為止 之期間內擔任該公司登記負責人,均為商業會計法第4 條所 稱之商業負責人,並以製作該公司職員薪資請領表為附隨業 務,為從事業務之人:
㈠、謝肇明明知「沂峰公司」係空頭虛設公司,並無實際營運之 事實,且該公司與附表一、二所示公司間於附表一、二所示 時間亦分別未有實際進、銷貨之交易存在,謝肇明為達幫助 附表二所示公司逃漏稅捐之目的,先於附表一各編號所示時 間連續取得由附表一各公司所開立如附表一所示不實內容統 一發票後,旋即單獨(即附表二編號53之①、54、60所示部



分)或與蔡育能共同(附表二各編號扣除編號53之①、54、 60以外所示部分)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 捐之概括犯意聯絡,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共同連續填載開立如 附表二所示性質上屬於商業會計法所指會計憑證中原始憑證 之不實內容統一發票,交付予附表二各編號所示公司充作進 項憑證,以供各該公司扣抵銷項稅額,分別幫助各該公司逃 漏如附表二所示營業稅額,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於營業 稅稽徵之正確性。
㈡、謝肇明明知黃春敏、陳宏美於93年間均未在「沂峰公司」任 職且受領薪資,為圖虛增營業成本,竟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 不實文書之各別犯意,先後以不詳方法取得黃春敏、陳宏美 之國民身分證影本暨年籍資料後,並委請不知情之刻印店店 員分別盜刻「黃春敏」、「陳宏美」之印章各1 枚後(均未 據扣案),旋在其業務上作成之薪資請領表分別蓋用「黃春 敏」印文12枚、「陳宏美」印文7 枚,藉以表示黃春敏、陳 宏美等2 人於93年間任職於「沂峰公司」且分別受領薪資新 臺幣(下同)582,000 元、192,000 元之意,嗣復陸續交付 予不知情之蔡育能,致蔡育能誤信後據以製作各類所得扣繳 暨免扣繳憑單,並檢附上開不實內容之薪資請領表向財政部 高雄市國稅局申報「沂峰公司」9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足 以生損害於黃春敏、陳宏美等2 人。
二、案經黃春敏、陳宏美訴請暨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報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本件被告謝肇明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 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 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 進行之情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84 條之1 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本 件所引屬於審判外陳述之傳聞證據,依同法第273 條之2 規 定,不受第159 條第1 項關於傳聞法則規定之限制,依法有 證據能力,均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謝肇明於本院審理時對於上開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 ,且分據證人即沂峰公司登記負責人蔡育能、沂峰公司股東 郭維霖、沂峰公司股東楊世芳、政德會計事務所記帳業者陳 鴻璋、鈺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暨鑫承企業行負責人趙宏修、 合興鐵材行負責人何光明、強實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李成偉



、卓勇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陳建谷、本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職員陳珍慧、源宏企業行負責人黃碧玉、榮源企業有限公司 負責人劉松本、玄德鋼鐵有限公司負責人邱素娥暨該公司經 理徐明聰、九誼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楊淑惠、、鋐運工程股 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江韋簧、盛新特殊鋼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 李鼎苓、鼎基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職員林峰雪、金太陽精 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林燦榮、忠義開發工程股份有限 公司負責人之配偶曹永吉有馳有限公司職員何陳美虹、華 明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黃素瑩、雄馨企業行負責人趙義 雄、永樹建材行負責人劉永泉、益吉模具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劉愛敏、一億機器廠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林平和、楠 錡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謝麗華、再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職員 吳素英、盛億鋼鐵有限公司負責人傅文有、高堃營造有限公 司負責人林金愛、承峰鋼鐵有限公司負責人李承憲、佳樂電 機有限公司負責人張全明、佳興電機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江 素麗、勁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吳勝裕崇佑消防安全 設備有限公司負責人鐘建中、輝揚貿易有限公司負責人林世 麒、國盛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黃坤源、東華育樂股份有 限公司東華高爾夫球場負責人張守易、東璋營造有限公司負 責人李文斌、韋林實業有限公司負責人蔡文福、財政部高雄 市國稅局稅務員王仁慈及被害人黃春敏、陳宏美於調查局、 偵查時證(供)述綦詳(見調查叁1 卷第116 至121 頁、第 131 至135 頁,偵壹1 卷第37至41頁,偵壹2 卷第60至62頁 ,偵他壹2 卷第55至56頁,偵他叁卷第74至79頁、第138 至 139 頁、第232 至233 頁、第289 至291 頁,偵緝壹1 卷第 1 至4 頁,偵緝壹3 卷第1 至2 頁,偵緝貳卷第22至23頁, 偵壹1 卷第37至41頁,偵壹2 卷第60至62頁,偵叁1 卷第52 至54頁、第60至62頁、第88至94頁、第137 至139 頁,板偵 他貳2 卷第11至12頁,雄偵他貳1 卷第12至13頁),並有卷 附如附表四書(物)證可佐(出處均詳如附表四所載),是 被告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洵堪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 。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揭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 逃漏稅捐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等犯行,均堪認定,應依 法論罪科刑。
二、新舊法比較:
被告實行犯罪事實㈠、㈡所示行為後,刑法及刑法施行法 業於94年2 月2 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 號令 修正公布,並於95年7 月1 日施行;商業會計法於95年5 月 24日修正公布,95年5 月26日施行,參酌最高法院95年5 月 23日刑事庭第8 次會議決議,新刑法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



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於 新刑法施行後,應適用新刑法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為「從 舊從輕」之比較。另於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 、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 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比例等 一切情形,本於統一性及整體性原則,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 而為比較。本院審酌:
㈠、被告實行犯罪事實犯罪事實㈠所示行為後,商業會計法第 71條之刑度由「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 幣15萬元以下罰金」,提高為「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或併科新台幣60萬元以下罰金」,行為後法律變更,以 修正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規定,較有利於被告。㈡、被告實行犯罪事實犯罪事實㈠所示行為後,刑法第28條修 正前規定為: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 修正後之規定則為: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 正犯,原「實施」之概念,包含陰謀、預備、著手及實行等 階段之行為,修正後僅共同實行犯罪行為始成立共同正犯。 是新法共同正犯之範圍已有限縮,排除陰謀犯、預備犯之共 同正犯。新舊法就共同正犯之範圍因此而有變更,自屬法律 變更。而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又修正後刑法第31條第1 項規定「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 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 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與修正前刑法第31條第 1 項規定相較,除部分文字修正外,並增設但書「得減輕其 刑」之規定。刑法第31條第1 項之修正,雖非犯罪構成要件 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 更,依新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以修正 後刑法第31條第1 項有「得減輕其刑」之規定,較有利於被 告。
㈢、被告實行犯罪事實㈠、㈡所示行為後,刑法第33條第5 款 關於罰金刑之規定亦修正公布,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 定:「罰金:1 元(銀元)以上」,並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 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規定,以銀元1 元折算新臺幣3 元,修 正後刑法第33條第5 款則規定:「罰金:新臺幣1,000 元以 上,以百元計算之」,因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 款所定罰金 刑最低數額,較之修正前提高,自以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有利於被告。
㈣、被告實行犯罪事實㈠所示行為後,刑法第55條關於牽連犯 之規定已經刪除;惟本件如適用牽連犯規定,被告之多次犯 罪行為,係從一重處斷;如依修正後規定,則係數罪併罰,



可見修正後規定顯然對被告不利。
㈤、被告實行犯罪事實犯罪事實㈠所示行為後,刑法第56條連 續犯之規定,業已修正刪除,並於95年7 月1 日施行,則被 告之犯行,因行為後新法業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此刪除雖 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 ,自屬法律有變更,依新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比較新、舊 法之結果,以廢止前刑法第56條規定較為有利於行為人。㈥、罰金刑加重部分:罰金刑之加重,依修正後刑法第67條規定 ,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重之,較修正前刑法第68條所定, 僅加重其最高度,較不利於被告。
㈦、經綜合比較之結果,關於犯罪事實㈠、㈡所示犯行,均仍 以適用舊法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爰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 前段之規定,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商業會計法及刑法規定予 以論處。
三、論罪科刑:
㈠、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 原始憑證,屬商業會計法第15條所指之商業會計憑證,商業 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 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 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 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92年 度台上字第6792號、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決要旨參照)。㈡、核被告所為,關於犯罪事實㈠部分,係犯修正前商業會計 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 幫助逃漏稅捐罪;關於犯罪事實㈡所示,均係犯刑法第21 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㈢、就犯罪事實㈡所示被告盜刻被害人黃春敏、陳宏美印章後 復進而分別盜蓋印章印文在其業務上作成之薪資請領表,該 等偽造印章、印文行為均係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階段行為, 均不另論罪;又被告偽造不實內容之薪資請領表後,進而提 出予不知情之沂峰公司登記負責人蔡育能據以檢附該等不實 文件向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申報9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已 達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程度,其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低 度行為,應各為嗣後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 收,均不另論罪。
㈣、按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罪,犯罪主體必須為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 計事物之人員,自屬因身分或特定關係始能成立之犯罪,而 所謂「商業負責人」之定義,依同法第四條所定,應依公司



法第8 條、商業登記法第9 條及其他法律有關之規定。依公 司法第8 條則規定:「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 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 有限公司為董事。公司之經理人或清算人,股份有限公司之 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 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則依前開規定所處罰之對象 為具有上開身分之人,即僅限於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 計人員,自不包含所謂「實際負責人」在內。如未具上開身 分者,應與有該身分者共犯,始有適用該法論處之餘地(參 見97年度臺上字第2044號、93年度臺上字第333 號判決意旨 );次按稅捐稽徵法第43條係對於逃漏稅捐之教唆或幫助行 為特設之專條,為獨立之處罰規定,此所謂幫助,乃犯罪之 特別構成要件,有別於刑法上之幫助犯,並非逃漏稅捐者之 從犯。故如2 人以上者同犯該條之罪,應不排除共同正犯之 適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87年法律座談會結論參照) 。查被告雖未擔任「沂峰公司」登記負責人而非屬商業會計 法第71條第1 款所稱商業負責人,然其與同案共犯即「沂峰 公司」登記負責人蔡育能間就犯罪事實㈠所示填製不實罪 、幫助逃漏稅捐罪等犯行(未包括附表二編號53之①、54、 60,蓋起訴書記載蔡育能係自92年9 月19日起擔任「沂峰公 司」之登記負責人,故自難認定被告與蔡育能間就附表二編 號53之①、54、60所示部分存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既 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自應各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第 28條規定均成立共同正犯;又犯罪事實㈡所示被告先後利 用不知情之刻印行店員分別盜刻被害人「黃春敏」、「陳宏 美」之印章各1 枚,應均成立偽造印章之間接正犯。㈤、犯罪事實㈠所示被告先後多次填製不實罪、幫助逃漏稅捐 罪之犯行,均時間緊接,所犯構成要件均相同,顯均係基於 概括之犯意反覆所為,應各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 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又被告所犯上開連續填製不實 罪、連續幫助逃漏稅捐罪等2 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犯 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連續填製不 實罪論處。
㈥、被告所犯如犯罪事實㈠所示連續填製不實罪1 罪、如犯罪 事實㈡所示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2 罪,犯意各別,且 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㈦、爰審酌被告係擔任「沂峰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明知「沂峰 公司」係屬虛設公司,並無實際營運之事實,竟仍與共犯蔡 育能以開立不實發票、填製不實會計憑證方式幫助如附表二 所示公司逃漏稅捐,影響國家課稅之正確性,妨害國家財政



,復明知被害人黃春敏、陳宏美並未實際任職於「沂峰公司 」,竟仍擅自盜刻渠等印章製作不實內容之薪資請領表提出 予不知情之沂峰公司登記負責人蔡育能,足以損害被害人黃 春敏、陳宏美,案發後迄今復未能與被害人黃春敏、陳宏美 成立和解以積極彌補所造成之實質損害,所為實屬非是,惟 念其於本院審理時終能坦承前揭犯行之尚可態度,並參以被 告之犯罪動機、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
㈧、被告於實行犯罪事實㈠、㈡所示犯行後,中華民國九十六 年罪犯減刑條例業於96年7 月4 日公布,於同年月16日起施 行,本案犯罪事實㈠、㈡所示犯罪時點係在96年4 月24日 減刑基準日之前,且所犯之罪核與該條例第2 條第1 項之規 定相符,復無同條例第3 條限制減刑之除外情形,爰依該條 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就犯罪事實㈠所示連續填製 不實罪、如犯罪事實㈡所示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2 罪 均各減其上開宣告刑期二分之一;又被告實施前揭犯行後, 刑法關於徒刑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亦於95年7 月1 日修正 施行,而因該等規定屬有關刑罰執行之易刑處分,並非直接 涉及實體刑罰權之論罪、科刑事項,與其他與論罪、科刑有 關之刑法條文規定並無整體比較適用之問題,關於徒刑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應分別依新法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適用 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而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 ,及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前段規定,有期徒 刑易科罰金,以銀元100 元以上300 元以下折算1 日,經折 算為新臺幣後,以新臺幣300 元以上900 元以下折算1 日, 依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規定,則以新臺幣1,000 元 、2,000 元或3,000 元折算一日,經比較結果,應以行為時 即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另被 告行為後,刑法第51條亦已修正公布,並於95年7 月1 日施 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 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 款規定:「宣告 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 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 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比較結 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 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基此,爰依中華民國九十 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9 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及 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前段規定,各就前揭減 得之刑分別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並依中華民



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10條第1 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 第5 款規定,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暨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
㈨、犯罪事實㈡所示被告先後於被害人黃春敏、陳宏美之薪資 請領表內分別所蓋「黃春敏」印文12枚、「陳宏美」印文7 枚,既均屬被告所偽造,依刑法第219 條規定,不問屬於犯 人與否,自應於各該罪刑項下分別為沒收之諭知;至被告偽 刻之「黃春敏」、「陳宏美」之印章各1 枚,均未據扣案, 且依現有卷證均不能證明仍然存在,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 又被告偽造之被害人黃春敏、陳宏美薪資請領表各1 份,雖 係供其犯罪所用之物,然既已由其提交予「沂峰公司」登記 負責人蔡育能,並經蔡育能檢附該等薪資請領表向財政部高 雄市國稅局申報「沂峰公司」9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用途, 顯已非被告所有,亦均不另為沒收之諭知,併予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299 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216 條、第215 條、第219 條,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前刑法第28條、第31條第1項、第55條、第56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標準第2 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9 條、第10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姜麗儒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國龍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具體敘述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勿逕送上級法院)。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1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罰鍰。




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
一 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二 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帳簿報表滅失毀損者。三 意圖不法之利益而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內容或撕 毀其頁數者。
四 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者。
五 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者。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一:
┌─────────────────────────────────────────┐
│ │
│ 沂峰實業有限公司取得不實發票金額明細表 單位:新臺幣元 │
│ │
├──┬─────────────┬───────┬────────────────┤
│ 編 │ 取得對象 │ │ 取得不實進項發票 │
│ ├─────────────┤ 發票開立日期 ├────┬─────┬─────┤
│ 號 │ 營業人名稱 │ │ 張 數 │ 銷 售 額 │ 稅 額 │
├──┼─────────────┼───────┼────┼─────┼─────┤
│ 1 │鉅珅有限公司 │91.7~91.10 │ 26 │ 00000000│ 772921│
├──┼─────────────┼───────┼────┼─────┼─────┤
│ 2 │鏵崴企業有限公司 │91.11 │ 10 │ 0000000│ 394800│
├──┼─────────────┼───────┼────┼─────┼─────┤
│ 3 │第壹有限公司 │91.12 │ 10 │ 0000000│ 361176│
├──┼─────────────┼───────┼────┼─────┼─────┤
│ 4 │軸新實業有限公司 │91.11~91.12 │ 7 │ 0000000│ 181197│
├──┼─────────────┼───────┼────┼─────┼─────┤
│ 5 │晨一企業有限公司 │91.11 │ 1 │ 0000000│ 69956│




├──┼─────────────┼───────┼────┼─────┼─────┤
│ 6 │緯志企業有限公司 │92.1~92.2 │ 18 │ 00000000│ 660030│
├──┼─────────────┼───────┼────┼─────┼─────┤
│ 7 │正彥興業有限公司 │92.10 │ 13 │ 00000000│ 550578│
├──┼─────────────┼───────┼────┼─────┼─────┤
│ 8 │好廣有限公司 │92.11 │ 4 │ 0000000│ 453763│
├──┼─────────────┼───────┼────┼─────┼─────┤
│ 9 │日昌國際有限公司 │92.3~92.4 │ 11 │ 0000000│ 352058│
├──┼─────────────┼───────┼────┼─────┼─────┤
│10 │英昊企業有限公司 │92.11~92.12 │ 5 │ 0000000│ 333134│
├──┼─────────────┼───────┼────┼─────┼─────┤
│11 │詠發企業有限公司 │92.7~92.8 │ 8 │ 0000000│ 332285│
├──┼─────────────┼───────┼────┼─────┼─────┤
│12 │承信精密有限公司 │92.9~92.10 │ 7 │ 0000000│ 308306│
├──┼─────────────┼───────┼────┼─────┼─────┤
│13 │廣潔企業有限公司 │92.5~92.6 │ 6 │ 0000000│ 225120│
├──┼─────────────┼───────┼────┼─────┼─────┤
│14 │書平有限公司 │92.11 │ 6 │ 0000000│ 223699│
├──┼─────────────┼───────┼────┼─────┼─────┤
│15 │冠然興業有限公司 │92.10 │ 5 │ 0000000│ 218401│
├──┼─────────────┼───────┼────┼─────┼─────┤
│16 │至輝企業社 │92.9~92.10 │ 5 │ 0000000│ 212240│
├──┼─────────────┼───────┼────┼─────┼─────┤
│17 │韋林實業有限公司 │92.11~92.12 │ 4 │ 0000000│ 194514│
│ │(原名:澤豪實業有限公司)│ │ │ │ │
├──┼─────────────┼───────┼────┼─────┼─────┤
│18 │世明興業有限公司 │①92.5 │ 2 │ 0000000│ 119697│
│ │ ├───────┼────┼─────┼─────┤
│ │ │②92.11 │ 1 │ 731676│ 36584│
├──┼─────────────┼───────┼────┼─────┼─────┤
│19 │尚璟環保有限公司 │92.9~92.10 │ 3 │ 0000000│ 114983│
├──┼─────────────┼───────┼────┼─────┼─────┤
│20 │祥庭實業有限公司 │92.5~92.6 │ 3 │ 0000000│ 99160│
├──┼─────────────┼───────┼────┼─────┼─────┤
│21 │芙蓉實業有限公司 │92.5 │ 2 │ 0000000│ 62257│
├──┼─────────────┼───────┼────┼─────┼─────┤
│22 │琨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93.7~93.11 │ 40 │ 00000000│ 0000000│
├──┼─────────────┼───────┼────┼─────┼─────┤
│23 │瑞泰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93.10~93.11 │ 19 │ 00000000│ 597808│
├──┼─────────────┼───────┼────┼─────┼─────┤




│24 │紀彬企業有限公司 │93.1~93.2 │ 14 │ 00000000│ 554290│
├──┼─────────────┼───────┼────┼─────┼─────┤
│25 │黃添麟興業有限公司 │93.3~93.4 │ 11 │ 0000000│ 284550│
├──┼─────────────┼───────┼────┼─────┼─────┤
│26 │鑫豐億實業有限公司 │93.11 │ 7 │ 0000000│ 218142│
├──┼─────────────┼───────┼────┼─────┼─────┤
│27 │美聯益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93.9~93.10 │ 12 │ 0000000│ 198214│
├──┼─────────────┼───────┼────┼─────┼─────┤
│28 │廣源昌企業有限公司 │93.7~93.8 │ 9 │ 0000000│ 171298│
├──┼─────────────┼───────┼────┼─────┼─────┤
│29 │冠清工程有限公司 │93.1~93.2 │ 5 │ 0000000│ 164599│
├──┼─────────────┼───────┼────┼─────┼─────┤
│30 │廣旺實業有限公司 │93.11 │ 4 │ 0000000│ 160061│
├──┼─────────────┼───────┼────┼─────┼─────┤
│31 │新東駿資源物流實業有限公司│93.7~93.8 │ 11 │ 0000000│ 142965│
├──┼─────────────┼───────┼────┼─────┼─────┤
│32 │明運工程有限公司 │93.1~93.2 │ 4 │ 0000000│ 133856│
├──┼─────────────┼───────┼────┼─────┼─────┤
│33 │環球皇家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93.11 │ 3 │ 0000000│ 124511│
│ │司 │ │ │ │ │
├──┼─────────────┼───────┼────┼─────┼─────┤
│34 │鑫吉利實業有限公司 │93.7~93.8 │ 5 │ 0000000│ 78496│
├──┼─────────────┼───────┼────┼─────┼─────┤
│35 │允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93.3~93.4 │ 4 │ 0000000│ 63491│
├──┼─────────────┼───────┼────┼─────┼─────┤
│36 │應星室內裝修企業有限公司 │93.6 │ 1 │ 510250│ 25513│
├──┼─────────────┼───────┼────┼─────┼─────┤
│37 │寶光企業有限公司 │94.4~94.8 │ 60 │ 00000000│ 0000000│
├──┼─────────────┼───────┼────┼─────┼─────┤
│38 │揚航國際有限公司 │94.11~95.4 │ 58 │ 00000000│ 0000000│
├──┼─────────────┼───────┼────┼─────┼─────┤
│39 │恆執工程行 │94.11~94.12 │ 30 │ 00000000│ 756675│
├──┼─────────────┼───────┼────┼─────┼─────┤
│40 │盛源發實業有限公司 │94.1~94.2 │ 17 │ 00000000│ 531975│
├──┼─────────────┼───────┼────┼─────┼─────┤
│41 │日泰興有限公司 │94.7~94.8 │ 14 │ 0000000│ 416931│
├──┼─────────────┼───────┼────┼─────┼─────┤
│42 │光利開發有限公司 │94.9~94.10 │ 20 │ 0000000│ 437376│
├──┼─────────────┼───────┼────┼─────┼─────┤
│43 │垣鑫企業有限公司 │94.5~94.8 │ 10 │ 0000000│ 297784│




├──┼─────────────┼───────┼────┼─────┼─────┤
│44 │錠典有限公司 │94.11~95.2 │ 40 │ 00000000│ 693562│
├──┼─────────────┼───────┼────┼─────┼─────┤
│45 │明耀興業有限公司 │94.9~94.10 │ 8 │ 0000000│ 218689│
├──┼─────────────┼───────┼────┼─────┼─────┤
│46 │有全弘企業有限公司 │94.9~94.10 │ 6 │ 0000000│ 183502│
├──┼─────────────┼───────┼────┼─────┼─────┤
│47 │顓麗企業有限公司 │94.3 │ 5 │ 0000000│ 124475│
├──┼─────────────┼───────┼────┼─────┼─────┤
│48 │進寶益企業有限公司 │94.12~95.2 │ 10 │ 0000000│ 307639│
├──┼─────────────┼───────┼────┼─────┼─────┤
│49 │煒翊企業有限公司 │95.3~95.4 │ 14 │ 00000000│ 0000000│
├──┼─────────────┼───────┼────┼─────┼─────┤
│50 │貝果實業有限公司 │95.5~95.6 │ 14 │ 00000000│ 0000000│
├──┼─────────────┼───────┼────┼─────┼─────┤
│51 │諮統有限公司 │95.1~95.2 │ 9 │ 0000000│ 315418│
├──┼─────────────┼───────┼────┼─────┼─────┤
│52 │嚴榮實業有限公司 │95.6 │ 2 │ 0000000│ 147000│
└──┴─────────────┴───────┴────┴─────┴─────┘
附表二:
┌─────────────────────────────────────────┐
│ │
│ 沂峰實業有限公司涉嫌開立不實發票金額明細表 單位:新臺幣元 │
│ │
├──┬─────────────┬───────┬────────────────┤
│ 編 │ 開立對象 │ │ 開立不實銷項發票 │
│ ├─────────────┤ 發票開立日期 ├────┬─────┬─────┤
│ 號 │ 營業人名稱 │ │ 張 數 │ 銷 售 額 │ 稅 額 │
├──┼─────────────┼───────┼────┼─────┼─────┤
│53 │美穎有限公司 │①91.7~92.8 │ 96 │ 00000000│ 0000000│
│ │ ├───────┼────┼─────┼─────┤
│ │ │②92.9~93.4 │ 58 │ 00000000│ 0000000│
├──┼─────────────┼───────┼────┼─────┼─────┤
│54 │九誼股份有限公司 │91.8 │ 1 │ 546525│ 27326│
├──┼─────────────┼───────┼────┼─────┼─────┤
│55 │明雄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94.9~94.12 │ 7 │ 0000000│ 121019│
├──┼─────────────┼───────┼────┼─────┼─────┤
│56 │玄德鋼鐵有限公司 │94.11~94.12 │ 7 │ 0000000│ 105777│
├──┼─────────────┼───────┼────┼─────┼─────┤
│57 │昇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95.5~95.6 │ 40 │ 00000000│ 0000000│




├──┼─────────────┼───────┼────┼─────┼─────┤
│58 │禾庫國際有限公司 │95.2 │ 1 │ 774048│ 38702│
├──┼─────────────┼───────┼────┼─────┼─────┤
│59 │承永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95.2 │ 1 │ 693824│ 34691│
├──┼─────────────┼───────┼────┼─────┼─────┤
│60 │旭德不銹鋼股份有限公司 │91.11~92.4 │ 3 │ 0000000│ 570507│
├──┼─────────────┼───────┼────┼─────┼─────┤
│61 │鈺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92.10~93.1 │ 28 │ 00000000│ 0000000│
├──┼─────────────┼───────┼────┼─────┼─────┤
│62 │每家好股份有限公司 │93.7~93.11 │ 45 │ 00000000│ 0000000│
├──┼─────────────┼───────┼────┼─────┼─────┤
│63 │正期企業有限公司 │93.10~95.3 │ 78 │ 00000000│ 0000000│
├──┼─────────────┼───────┼────┼─────┼─────┤
│64 │何昌鋼鐵有限公司 │93.7~93.8 │ 8 │ 0000000│ 251017│
├──┼─────────────┼───────┼────┼─────┼─────┤
│65 │強實企業有限公司 │93.7~94.5 │ 16 │ 0000000│ 299591│
├──┼─────────────┼───────┼────┼─────┼─────┤
│66 │鑫承企業行 │93.3 │ 5 │ 0000000│ 175570│
├──┼─────────────┼───────┼────┼─────┼─────┤
│67 │卓勇企業有限公司 │93.7 │ 5 │ 0000000│ 195300│

1/3頁 下一頁


參考資料
應星室內裝修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忠義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承永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一億機器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鋐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來實鋼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佳興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每家好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廣源昌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韋林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源昌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明運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強實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佳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尚志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吉利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佳樂電機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何昌鋼鐵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壹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馳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