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上易字第18號
上 訴 人 堂營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啟德
被上訴人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法定代理人 李怡德
訴訟代理人 許文勝
訴訟代理人 翁浩建
訴訟代理人 施旭原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已於104 年3 月31日言詞辯論
終結,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程序並再行準備程
序,並定於104 年5 月7 日下午3 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
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簡色嬌
法 官 林紀元
法 官 黃科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洪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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