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建上易字,103年度,18號
KSHV,103,建上易,18,201504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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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上易字第18號
  上 訴 人 堂營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啟德
  被上訴人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法定代理人 李怡德
  訴訟代理人 許文勝
  訴訟代理人 翁浩建
  訴訟代理人 施旭原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已於104 年3 月31日言詞辯論
終結,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程序並再行準備程
序,並定於104 年5 月7 日下午3 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
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簡色嬌
                法   官 林紀元
                法   官 黃科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洪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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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堂營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