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上字第81號
上 訴 人
即追加原告 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復盛
訴訟代理人 張懷陸
薛仲祐
蔡錫欽律師
複 代理 人 王芊智律師
被 上訴 人 王添瑯
王麗香
王建順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火全
被 上訴 人 黃進成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盧美慧
追 加被 告 黃進丁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魁元律師
追 加被 告 甘麗燕
林連順
林玳妤
被上訴人兼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祈福
追 加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林清源之遺產管理
人)
法定代理人 吳宗明
訴訟代理人 陳貴華
上列當事人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准由上訴人即追加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張復盛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 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定有明文。又訴訟 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77 條第3 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 。則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承受訴
訟之聲明,尤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
二、查上訴人即追加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鍾自強,惟其提起第 二審上訴並委任訴訟代理人後,於民國104 年1 月14日裁判 前,因原任董事長鍾自強任期屆滿,依公司法第208 條第3 項規定,推選張復盛為代理董事長,此有唐榮鐵工廠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會連署說明及連署名單、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 查詢、本院電話紀錄可稽。上訴人即追加原告聲明由張復盛 為其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鄭月霞
法 官 劉傑民
法 官 魏式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委任律師提起抗告者,應一併繳納抗告費。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3 日
書 記 官 張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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