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54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瑞傳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瑞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查本件受刑人許瑞傳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 月、9 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許瑞傳業於民國104 年4 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4 年7 月16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秋桃
法 官 田平安
法 官 范惠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