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聲字,104年度,497號
KSHM,104,聲,497,2015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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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49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羅勤富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羅勤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查本件受刑人羅勤富前犯竊盜、恐嚇、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本院(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 年,3 年8 月、3 年6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 年),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9 年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羅勤富業於民國104 年4 月2 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6 年9 月1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光照
法 官 謝宏宗
法 官 方百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吳福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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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