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聲字,104年度,463號
KSHM,104,聲,463,2015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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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46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君正
上列受刑人因傷害致死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君正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查本件受刑人黃君正前犯傷害致死等罪,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 年,嗣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黃君正業於民國104 年3 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7 年3 月6 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慶珍
法 官 蕭權閔
法 官 孫啟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熊惠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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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