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45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添瑯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
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添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查本件受刑人王添瑯前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王添瑯業於民國104 年3 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5 年4 月24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慶珍
法 官 蕭權閔
法 官 孫啟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熊惠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