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上訴字,103年度,987號
KSHM,103,上訴,987,20150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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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上訴字第987號
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翁進裕
選任辯護人 許芳瑞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1006號中華民國103 年8 月28日第一審判決(起
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15747 號、10
2 年度偵字第27736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附表一⑴編號8②至④、附表一⑵編號4③、附表一⑶編號2 ②、附表一⑷編號3 ①至②、附表一⑸編號2 ①至②、附表一⑺編號1 ②至③、附表一⑻編號1 ②、附表一⑼編號1 ①至③等15罪部分暨定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翁進裕犯附表一⑴編號8②至④、附表一⑵編號4③、附表一⑶編號2 ②、附表一⑷編號3 ①至②、附表一⑸編號2 ①至②、附表一⑺編號1 ②至③、附表一⑻編號1 ②、附表一⑼編號1 ①至③等15罪所示之刑,各處上開如附表編號「主文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其他上訴駁回。
翁進裕上開撤銷改判部分所處之刑,與駁回上訴所處之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拾年,褫奪公權伍年;扣案之所得財物:⑴現金共新台幣伍拾柒萬元、大統百貨禮券面值共新台幣參萬陸仟元,均應予發還瀚銘科技有限公司。⑵現金新台幣貳萬元及新光三越百貨禮券面值共新台幣壹萬貳仟元均應予發還鄭旭峰。⑶「CANTERLE紅酒禮盒」壹盒應予發還全徽道安科技有限公司及家樂福禮券面值共新台幣壹萬貳仟元應予發還黃仲勝。⑷家樂福禮券面值共新台幣貳萬壹仟元應予發還雄雞企業有限公司。⑸漢神百貨禮券面值共新台幣壹萬元、及家樂福禮券面值共新台幣陸仟元、威士忌參瓶、紅酒壹瓶(即三得利紳藍12年純麥威士忌、馬諦氏15年單一純麥威士忌、MANORHOUSE紅酒、格蘭利威15年純麥威士忌)均應予發還莛驊企業有限公司。⑹現金新台幣壹萬元應予發還優肯數位媒體有限公司。⑺現金新台幣壹拾萬元及家樂福禮券面值共新台幣壹萬捌仟元應予發還優利萊船舶有限公司。⑻遠東百貨禮券面值共新台幣肆萬壹仟應予發還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系統整合分公司。⑼ACER牌筆記型電腦貳台、HTC 牌手機參支、全家便利超商禮券面值共新台幣參萬貳仟元及家樂福禮券面值共新台幣壹萬貳仟元,均應予發還陳錫彬
事 實
一、翁進裕於民國99年12月間起,任職高雄市公共汽車管理處



下稱公車處)擔任技正,負責對公車保修業務之督導考核及 技術之訓練輔導、督導公車設計、製造工程鑑定與公車之機 具規範等項目;又自101 年7 月間起另依指示辦理資訊室業 務,負責文稿審核、協助綜理資訊室各項業務及其他臨時交 辦事項,並協助辦理保修科部分業務,而分別參與如附表二 ⑴至⑻所示公車處辦理之採購案件(詳如附表二各該編號中 關於「被告職掌(及參與採購案部分」、「備註」欄說明) ,係依據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 務權限之公務員。林鉦皓、鄭旭峰孫瑀謝錞泓則分別為 瀚銘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瀚銘公司,設於高雄市○○區○○ ○路00號2 樓之4 )、銓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銓鼎公 司,設臺中市○區○○○街000 ○000 號)、全徽道安科技 有限公司(下稱全徽公司,設新北市○○區○○路00巷0 弄 0 號3 樓)、優肯數位媒體有限公司(下稱優肯公司,設高 雄市○○區○○○路000 巷0 號)之名義或實際負責人(以 上4 人涉犯不違背職務行為行賄罪部分,均另經檢察官職權 不起訴)。
二、緣翁進裕於上開擔任公車處技正及經辦保修科、資訊室採購 業務期間,竟分別基於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 收取回扣、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不違背職務收受賄 賂、或詐欺取財等犯意,而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瀚銘公司部分:
⒈緣翁進裕於民國99年底因監視系統規劃案諮詢而結識林鉦皓 ,之後其除主動與林鉦皓接洽討論公車老舊器材汰換及維護 相關事宜外,並主動告知林鉦皓公車處有新的採購標案可以 投標,若日後得標,須依合約金額10%給予回扣。100年4 月 21日公車處辦理「100 年公車處所屬公車監視錄影系統修復 及定期保養工作」勞務類採購(起訴書誤認為財物類採購, 業經公訴人當庭更正)之上網公告,翁進裕為該採購案之承 辦人,其竟基於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之犯意,於100年5月 初某日以「為了案子順利進行、順利驗收、順利請款,他必 須去打通上級」為由,向林鉦皓表示日後瀚銘公司若標得公 車處標案,需給付決標金額10%之回扣。嗣瀚銘公司於100年 5 月6 日標得上開勞務類採購案,決標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182 萬3,430 元,林鉦皓為求標案能順利結案,乃同意給 付10 %回扣計18萬元,並分別:⑴於100 年5 月6 日得標後 某日在高雄市區交付現金9 萬元予翁進裕;⑵復於100 年8 月18日瀚銘公司取得第一筆款項38萬2,090 元後某日,在高 雄市區交付賸餘款項現金9 萬元予翁進裕翁進裕以此方式 共收取18萬元回扣得逞。




翁進裕於辦理「100 年公車處所屬公車監視錄影系統修復及 定期保養工作」勞務類採購案期間(履約期為100年5月14日 至101年6月20日),竟又基於不違背職務向廠商收受賄賂之 犯意,以「文件有問題需跑腿、打點處理」為由,向林鉦皓 示意須交付賄款現金3 萬元,林鉦皓亦知翁進裕係要索賄之 意,惟為使上開標案能順利結案,仍答應翁進裕索賄之要求 ,同意支付該筆款項以作為順利結案之對價,並於100年9月 13日由林鉦皓駕車載同翁進裕前往高雄市○○區○○○路00 0號臺灣銀行北高雄分行,以林鉦皓所有臺灣銀行帳號118xx 48x28x5提款卡領取現金3萬元後於車上交付予翁進裕,翁進 裕以此方式收受3萬元賄款得逞。
⒊瀚銘公司於101年3月21日標得「101 年公車監視錄影系統改 善案」(履約期限為101 年3 月30日至同年11月3 日,101 年4 月26日、10月2 日驗收)財物類採購案,決標金額為16 9 萬7,063 元。翁進裕係該案承辦人,竟基於購辦公用器材 、物品收取回扣之犯意,向林鉦皓索取決標金額10% 之回扣 ,林鉦皓為求標案能順利結案,同意給付10% 回扣計17萬元 ,並由不知情之公司會計小姐林美玲先於⑴101 年3 月29日 提領現金6 萬元,加上公司現有現金2 萬5,000 元,於提領 後某日由林鉦皓在高雄市中正路、自立路口附近交付現金8 萬5,000 元予翁進裕;⑵復於101 年5 月25日再由不知情之 公司會計小姐林美玲提領現金8 萬5,000 元,於提領後某日 由林鉦皓在高雄市中正路、自立路口附近交付賸餘款項現金 8 萬5,000 元予翁進裕翁進裕以此方式共收取17萬元回扣 得逞。
⒋瀚銘公司於 101年7月20日標得「101年公車監視錄影系統定 期保養及故障修復」勞務類採購案(履約期限為101年7月26 日至102年7月25日),決標金額為208萬8,135元。翁進裕係 該案承辦人,竟基於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之犯意,向林鉦 皓索取決標金額10% 計20萬元之回扣,林鉦皓為求順利結案 乃同意支付該筆款項,並由不知情之公司會計小姐林美玲先 ⑴於101 年8 月1 日提領現金10萬元,並於提領後某日由林 鉦皓在高雄市區交付現金10萬元予翁進裕;⑵復於101 年11 月13日再由不知情之公司會計小姐林美玲提領現金10萬元, 於提領後某日由林鉦皓在瀚銘公司交付賸餘款項現金10萬元 予翁進裕翁進裕以此方式共收取20萬元回扣得逞。 ⒌緣健誠國際汽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健誠公司)於100 年11月22日標得「採購低地板大客車(59輛)」財物類採購 案(該採購案金額為288,067,500 元,履約期間為100 年11 月29日至101 年8 月26日,101 年9 月26日驗收完畢),瀚



銘公司為下包廠商,負責車上監視器部分,採購金額約為46 9 萬元。翁進裕雖非本案承辦人員,惟於開標前工作小組檢 討監視器規格時,有參與提供意見,事後亦參與負責監視器 及讀卡機部分之驗收,竟利用其曾參與上開職務之機會,基 於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之犯意,主動與林鉦皓接洽,向 林鉦皓表示他要打點其他人、並會去處理讓健誠公司把監視 器的訂單交給瀚銘公司承攬,惟瀚銘公司要支付承攬款項之 10 %等語,致林鉦皓陷於錯誤,誤認翁進裕可幫忙處理監視 器承攬部分及使日後標案順利進行,而經議價後同意給付36 萬元。嗣林鉦皓乃請不知情之公司會計小姐林美玲自瀚銘公 司帳戶於⑴101 年5 月7 日提領現金18萬元,於提領後某日 由林鉦皓在瀚銘公司交付現金18萬元予翁進裕;⑵復於101 年10月17日再由不知情之公司會計小姐林美玲提領現金18萬 元,於提領後某日由林鉦皓在高雄市區交付賸餘款項現金18 萬元予翁進裕翁進裕以此方式詐取36萬元得逞。 ⒍緣健誠公司於101 年9 月19日標得「採購低地板大客車案( 41輛)」財物類採購案(決標金額為188,108,000 元,101 年9 月24日契約簽訂、履約期限為自通知履約日起算270 日 曆天內完成交車),瀚銘公司為下包廠商,負責車上監視器 部分,採購金額約為325 萬元。翁進裕雖非承辦人員,惟曾 參與101 年公路公共運輸發展計畫補助車輛汰舊換新採購需 求會議,亦曾對車上監視器規格提供建議,其竟利用參與上 開會議、提供建議之機會,基於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之 犯意,主動向林鉦皓表示他要打點其他人、並會去處理讓健 誠公司把監視器的訂單交給瀚銘公司承攬,致林鉦皓陷於錯 誤,而同意給付工程款項10% 之金額,嗣林鉦皓認為該案子 可獲得之利潤較低,惟為求承攬監視器部分之工程及使日後 標案順利進行結案,乃告知只能支付26萬元,並於⑴102 年 5 月29日由不知情之公司會計小姐林美玲自公司帳戶內先提 領現金12萬5 千元(起訴書誤認為13萬元),連同公司現有 資金5 千元,共13萬元,由林鉦皓在高雄市左營區新上國民 小學大門前交付予翁進裕;⑵另賸餘款項13萬元則因採購案 尚未履約完成,且翁進裕於102 年6 月28日為檢調逮捕故尚 未交付。翁進裕以此方式詐得現金13萬元得逞。 ⒎緣雲從龍實業有限公司(下稱雲從龍公司)於101 年12月11 日標得「採購普通大客車案(13輛)」財物類採購案(決標 金額52,557,750元,101 年12月11日簽約,履約期限為自通 知履約日起算240 日曆天內完成交車),瀚銘公司為下包廠 商,負責車上監視器部分,採購金額約為103 萬元(起訴書 誤載為100 萬元)。翁進裕雖非承辦人員,惟曾參與101 年



公路公共運輸發展計畫補助車輛汰舊換新採購需求會議,亦 曾對車上監視器規格提供建議,其竟利用曾參與上開會議、 提供建議之機會,基於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之犯意,主 動向林鉦皓表示他要打點其他人、並會去處理讓健誠公司把 監視器的訂單交給瀚銘公司承攬,致林鉦皓陷於錯誤,而同 意給付工程款項10% 之金額,嗣林鉦皓認為該案子可獲得之 利潤較低,惟為求承攬監視器部分之工程及使日後標案順利 進行結案,乃告知只能支付8 萬元,並於102 年6 月20日由 不知情之公司會計小姐林美玲自公司帳戶提領現金8 萬元, 而由林鉦皓於102 年6 月22日在瀚銘公司交付現金8 萬元予 翁進裕翁進裕乃以此方式詐得8 萬元得逞。
翁進裕於99年底因監視系統規劃案諮詢而認識林鉦皓後,竟 ⑴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於100 年春節(100 年2 月3 日)前,以要將禮券「轉送上級主管」、「打點其 他人員」為由,向林鉦皓訛詐禮券,並囑咐林鉦皓要將禮券 分裝成3 包各3,000 元,致使林鉦皓陷於錯誤,誤認禮券係 要轉送上級主管及其他人員之用,乃請不知情之公司會計小 姐林美玲於100 年1 月13日,至高雄市○○區○○○路000 號大樂購物中心購買9,000 元之大統百貨禮券,並於買後過 幾天,由林鉦皓在高雄市區某處,將9,000 元大統百貨禮券 交予翁進裕
⑵自100 年5 月間起至102 年間7 月間止,利用經辦上開採購 案或瀚銘公司承攬上開採購案職務之機會,分別於100 年中 秋節前、101 年春節前、101 年中秋節前及102 年春節前, 詎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之 犯意,以要將禮券「轉送上級主管」、「打點其他人員」為 由,向林鉦皓訛詐禮券,並囑咐林鉦皓要將禮券分裝成3 包 各3,000 元,致使林鉦皓陷於錯誤,誤認禮券係要轉送上級 主管及其他採購案相關人員之用,乃請不知情之公司會計小 姐林美玲先自公司帳戶內提領現金,再以公司名義分別於10 0 年8 月26日、100 年12月20日、101 年9 月9 日及102 年 1 月11日至高雄市○○區○○○路000 號大樂購物中心各購 買9,000 元之大統百貨禮券,並各於買後過幾天,在高雄市 區某處,由林鉦皓分別將禮券交予翁進裕,共計4 次,合計 共交付大統百貨禮券3 萬6,000 元。
㈡銓鼎公司部分:
⒈銓鼎公司於101 年3 月7 日標得「101 年度公車動態資訊系 統維運案」勞務類採購案(履約期間為101 年3 月11日至10 2 年3 月10日,102 年4 月29日驗收),決標金額為615 萬 9,800 元,公車處承辦人係張財富翁進裕張財富之上級



,對採購案有主導並負有審核之權。竟基於不違背職務向廠 商收受賄賂之犯意,在銓鼎公司得標後某日,以「案子要順 利進行及驗收,他會幫忙,但是要給他一點意思」為由,向 鄭旭峰要求索取30萬元賄款,而鄭旭峰亦深知翁進裕係要索 賄之意,惟為恐簽約有變掛、及可以讓案子順利驗收及執行 ,仍同意支付該筆賄款,以做為標案能順利結案之對價,並 於該案履約期間如繳交期中報告、期末審查報告、及驗收等 重要階段日前,在高雄市區,分三次各交付15萬元、9 萬元 、及6 萬元,翁進裕乃以此方式共收受30萬元賄款得逞。 ⒉⑴銓鼎公司於101 年9 月27日標得「高雄市電梯式公車資訊 系統試辦計畫」勞務類採購案(履約期間為101 年9 月30日 至102 年4 月27日,102 年6 月11日驗收),決標金額為39 9 萬8,000 元,公車處承辦人係江昌儒翁進裕江昌儒之 上級,且負責前置招標作業簽核稿、工作計畫書審查會議、 及辦理驗收之協驗等事務。竟基於不違背職務向廠商收受賄 賂之犯意,在銓鼎公司得標後某日,以「案子要順利進行及 驗收,他會幫忙,但是要給他一點意思」為由,向鄭旭峰要 求索取20萬元賄款,鄭旭峰深知翁進裕係要索賄之意,又因 該案是新的案子,問題比較多,需要金錢打通,遂同意支付 該筆款項以做為標案能順利結案之對價,並以其所有臺灣銀 行帳號07xx 04x80x6x 提款卡,陸續於101 年10月2 日提領 現金10萬元、於101 年10月5 日提領現金5 萬元、於101 年 12月18日提領現金1 萬元後,分別在車上或餐廳廁所內,共 交付予翁進裕16萬元。
⑵銓鼎公司又於102 年2 月21日標得「102 年度公車動態資訊 系統維運案」勞務類採購案(履約期間為契約期間12月), 決標金額為781 萬2,000 元,公車處承辦人係江昌儒。翁進 裕雖非該採購案得標後之承辦人,惟因曾係第1 次招標工作 小組組員及第2 次招標之工作小組召集人,竟利用職務上曾 參與上開工作小組組員、召集人之機會,於銓鼎公司得標後 ,以「案子要順利進行及驗收,他會幫忙,但是要給他一點 意思」為由,向鄭旭峰索取款項,鄭旭峰以前案虧損為由要 求能否不予給付,惟翁進裕仍表示「錢少一點沒關係,意思 意思一下」,致使鄭旭峰陷於錯誤誤認翁進裕可以幫忙處理 標案結案事宜,而同意給付款項。然因雙方並未明訂數額, 而鄭旭峰對於前開「高雄市電梯式公車資訊系統試辦計畫」 (起訴書誤載為「102 年度公車動態資訊系統維運案」)應 交付之20萬元尚未如數給付,故鄭旭峰決定將二標案之款項 一同給付,並以其上開臺灣銀行提款卡陸續於102 年3 月5 日提領現金2 萬元、102 年3 月19日提領現金1 萬元、102



年4 月16日提領現金1 萬元後,分別在車上或餐廳廁所內交 付予翁進裕,共計4 萬元。
⑶102 年5 月中旬鄭旭峰翁進裕詢問上開二標案剩餘多少款 項尚未給付,翁進裕計算後即表示尚需交付8 萬元,鄭旭峰 乃於102 年5 月31日駕車載同翁進裕前往高雄市○○區○○ ○路000 號全家便利超商,以其所有中國大陸中信銀行帳號 6xx 69xxx0210xx45 提款卡領取現金2 萬元後,於車上交付 予翁進裕
⑷綜上,翁進裕就上開「高雄市電梯式公車資訊系統試辦計畫 」採購案,以索取賄賂之方式共收受20萬元之賄款得逞;而 就「102 年度公車動態資訊系統維運案」採購案詐取2 萬元 得逞。至於賸餘款項6 萬元,因「102 年度公車動態資訊系 統維運案」採購案尚未履約完成,且翁進裕業於102 年6 月 28日為廉政官逮捕故尚未交付。
鄭旭峰因有承作公車處案件而認識當時任職公車處之翁進裕翁進裕竟:
⑴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分別於100 年中秋節 (100 年9 月12日)前、及101 年春節(101 年1 月23日) 前,以「做為內部打點用,需要禮券」為由,向鄭旭峰訛詐 新光三越百貨禮券,每次金額為1 萬2,000 元,並囑鄭旭峰 要分裝成4 包各3,000 元,致使鄭旭峰陷於錯誤,誤信翁進 裕要禮券係欲打點內部人員之用,乃囑託不知情之友人分別 於100 年8 月30日、101 年1 月2 日在新光三越台南西門店 ,各購買1 萬2,000 元,共計2 萬4,000 元之新光三越百貨 禮券,並由鄭旭峰於買後當週或隔週週二利用南下公車處開 工作會議之際,於餐廳或車上將禮券交予翁進裕翁進裕以 此方式分別詐取1 萬2,000 元新光三越百貨禮券2 次。 ⑵利用經辦銓鼎公司承攬上開採購案之機會,於101 年中秋節 (101 年9 月30日)前,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利 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之犯意,以「做為內部打點用,需要 禮券」為由,向鄭旭峰訛詐新光三越百貨禮券1 萬2,000 元 ,並囑鄭旭峰要分裝成4 包各3,000 元,致使鄭旭峰陷於錯 誤,誤信翁進裕要禮券係欲打點採購案相關人員之用,乃以 其個人款項囑託不知情之友人於101 年9 月25日在新光三越 高雄三多店購買1 萬2,000 元之新光三越百貨禮券,並由鄭 旭峰於買後隔週週二利用南下公車處開工作會議之際,在高 雄市某處,將禮券交予翁進裕
㈢全徽公司部分:
⒈全徽公司於100 年11月8 日標得「100 年度太陽能圓筒式智 慧型站牌採購案」財物類採購案(履約期間為100 年11月25



日至101 年5 月22日,101 年6 月21日驗收、7 月12日期末 報告備查、8 月29日績效評估審查會議),採購金額為2,89 0 萬元,翁進裕係該案承辦人。竟基於不違背職務向廠商收 受賄賂之犯意,於100 年11月8 日決標當日全徽公司得標後 ,以「你要給我一些費用,要10萬給我」等語向孫瑀要求10 萬元賄賂,孫瑀亦深知翁進裕係要索賄之意,縱有不甘仍因 慮及翁進裕係案子承辦聯繫之人,若拒絕其索求將來恐影響 標案之順利驗收及進行,雖知該10萬元係翁進裕欲索取之賄 款,仍答應翁進裕之索賄要求,而同意支付該筆款項,並⑴ 於當日以其所有新店公崙郵局帳號0xx14x80x3xx2x提款卡在 捷運衛武營站內提款機領取現金4 萬元交予翁進裕,⑵復於 11月9 日指示不知情之公司人員匯款6 萬元至員工戴福隆之 帳戶,再由不知情之戴福隆於11月10日駕車載同翁進裕前往 高雄市○○區○○路000 號安泰銀行北高雄分行,以戴福隆 所有安泰銀行帳號8x6x00xx124xx8x3提款卡領取現金6 萬元 後,於車上交付予翁進裕,共計10萬元。嗣於上開「100 年 度太陽能圓筒式智慧型站牌採購案」履約期間,翁進裕竟食 髓知味,基於不違背職務向廠商收受賄賂之接續犯意,利用 孫瑀南下公車處開會或伊北上出差機會,多次向孫瑀索取賄 賂,孫瑀亦深知翁進裕係要索賄之意,縱有不甘仍因慮及翁 進裕係案子承辦聯繫之人,若拒絕其索求將來恐影響標案之 順利驗收及進行,仍答應支付賄款以做為標案能順利結案之 對價,而分別⑶於100 年12月24日在臺北車站交付現金2 萬 元、⑷於101 年3 月9 日在臺北車站交付現金1 萬元、⑸於 101 年4 月24日在臺北車站交付現金2 萬元、及⑹於101 年 7 月27日在高雄市區交付現金2 萬元等,計孫瑀於「100 年 度太陽能圓筒式智慧型站牌採購案」中共交付現金17萬元予 翁進裕,而翁進裕以此方式收受17萬元賄款得逞。 ⒉全徽公司除上開標案外,又於101 年12月7 日標得「101 年 度圓筒式智慧型站牌與太陽能智慧型及一般型候車亭採購案 」財物類採購案(履約期間為101 年12月13日至102 年12月 15日),決標金額為3,312 萬元,翁進裕曾負責擬訂招標文 件、擔任最有利標工作小組召集人、及參與該案廠驗之協驗 等工作,亦為該採購案之承辦人。翁進裕竟意圖為自己不法 之所有,分別基於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之犯意,於其經 辦及全徽公司承攬上開2 標案期間,以「過年送禮」、「打 通關節」等為由,向全徽公司管理處處長黃仲勝訛詐紅酒禮 盒及家樂福禮券,致使黃仲勝陷於錯誤,誤信翁進裕係欲打 點採購案相關人員之用,遂(1 )於101 年8 月28日先向全 徽公司請領款項2176元購買紅酒禮盒,再於當日在高雄市○



○區○○路000 號食舞四季餐廳交付「CANTERLE紅酒禮盒1 盒」(價值2,176 元)予翁進裕;另(2 )於102 年2 、3 月間在公車處旁行仁路上分兩次各6,000 元,將公司發給其 作為獎金使用之家樂福禮券共1 萬2,000 元交予翁進裕,翁 進裕以此方式分別詐得紅酒禮盒1 盒(價值2,176 元)、及 1 萬2,000 元家樂福禮券,共計2 次。
雄雞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雄雞公司)部分:
⒈雄雞公司係上開「100 年度太陽能圓筒式智慧型站牌採購案 」財物類採購案得標廠商全徽公司之協力廠商,採購金額為 1,537 萬5,000 元,翁進裕係該案承辦人。竟基於購辦公用 器材、物品收取回扣之犯意,於101 年4 月23日雄雞公司收 到第一筆工程款622 萬5,000 元後,邀約雄雞公司負責人許 銘嘉到高雄市○○區○○路000 號食舞四季餐廳碰面,並向 許銘嘉要求索取雄雞公司所承攬工程款項10% 之回扣,許銘 嘉為求息事寧人、標案順利進行結案不受刁難、及與公務員 保持良好關係,表示只願意以第一筆工程款之未稅材料款5, 928,571 元的5%(即296,428 元),再湊成整數30萬元給付 作為回扣,經翁進裕同意後,許銘嘉乃交代其不知情之妻子 於101 年4 月25日前往銀行提領現金30萬元,並於當日晚上 在上開食舞四季餐廳廁所內,將以牛皮紙袋包裝之現金30萬 元交予翁進裕翁進裕以此方式收取回扣30萬元。 ⒉雄雞公司係上開「101 年度圓筒式智慧型站牌與太陽能智慧 型及一般型候車亭採購案」財物類採購案得標廠商全徽公司 之協力廠商,承攬採購之金額約為2400萬元,翁進裕係該案 之承辦單位人員。竟基於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收取回扣之犯 意,於102 年5 月17日14時許,在雄雞公司位於屏東市○○ 路0 號之工廠進行廠驗時,利用廠驗之機會,向許銘嘉稱: 「你以後這邊,如果是我主辦的工程,你要留5%的工程費給 我」(即約為120 萬元),許銘嘉為求標案能順利結案乃同 意於收到工程款後給付。嗣於102 年6 月28日雄雞公司收到 全徽公司給付之第一筆工程款374 萬7,870 元後,許銘嘉即 欲按約定以工程款356 萬9400元之5%即17萬8470元給付,並 通知其不知情之妻子盧怡安準備整數款項即17萬8500元,盧 怡安乃將現金17萬8500元放入信封套內,並於信封上以鉛筆 書寫「00000000%178470 」交予許銘嘉許銘嘉即於當日19 時許,在高雄市鳳山區文濱路附近翁進裕駕駛之8890-LX 號 自小客車內,交付裝有現金17萬8,500 元之信封予翁進裕。 102 年6 月28日20時許,翁進裕在高雄市○○路00巷00號前 ,為廉政官逮捕,於其身上查扣該裝有現金17萬8,500 元之 信封;另約定許銘嘉應交付之剩餘款項102 萬1500元,則因



採購案尚未履約完成,且翁進裕業於102 年6 月28日為廉政 官逮捕故而未交付。
翁進裕利用經辦上開2 採購案之機會,分別於101 年春節前 、及102 年春節前,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利用職 務上機會詐取財物之犯意,以「過年要打點」為由向許銘嘉 訛詐家樂福禮券,致使許銘嘉陷於錯誤,誤信翁進裕要禮券 係欲打點相關人員之用,乃分別於101 年1 月5 日在家樂福 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家樂福)高雄鳳山分公司(下簡稱鳳 山店),以雄雞公司名義購買家樂福禮券9000元;復於102 年1 月29日在家樂福澄清店,以雄雞公司名義購買家樂福禮 券12000 元,並分別於購買後某日,在高雄市食舞四季餐廳 或高雄圓山大飯店上開將9,000 元、1 萬2,000 元家樂福禮 券分別交予翁進裕翁進裕以此詐得財物2 次。 ㈤莛驊企業有限公司(下稱莛驊公司)部分:
⒈緣公車處於99年3 月間辦理「99年度公民營旗桿式LED 站牌 更新」財物類採購案(履約期間99年6 月1 日至同年12月18 日,99年12月22日驗收合格,100 年12月24日保固期滿), 翁進裕為該案擬訂招標文件、並為該採購案之承辦人員。該 採購案於99年5 月11日開標,底價金額為962 萬7,000 元, 開標結果莛驊公司報價630 萬元為最低,惟因低於底價80% 以下而保留決標。詎翁進裕竟基於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收取 回扣之犯意,於開標日隔天即99年5 月12日,邀約莛驊公司 負責人鄭宏驊至高雄市中山西路、澄清路口咖啡店,以「有 沒有算到公關費」及「採購法改了,我們單位的權力很大」 等語,向鄭宏驊表示要索取決標金額10% 之回扣,鄭宏驊當 場表示無法支付高額公關費需要回去估算,翁進裕事後乃再 邀約鄭宏驊至高雄市明誠路、富國路口咖啡店2 樓,分別以 書寫方式表示公關費可降至5%、3%,鄭宏驊為求能順利取得 標案及結案,經議價後同意給付15萬元,並分成3 次給付, 翁進裕乃要求於決標後先拿取第一次款項5 萬元。嗣於⑴99 年6 月1 日標案決標日後某日,由鄭宏驊駕車至高雄市左營 區明誠路、富國路口載翁進裕上車後,於車上交付現金5 萬 元;⑵於99年8 、9 月間某日下午,在高雄市蓮潭會館旁正 德路上交付現金5 萬元;⑶於99年12月22日工程驗收當天, 翁進裕鄭宏驊表示第一次應交付5 萬元部分僅交付3 萬元 ,並堅持尾款尚須交付7 萬元,鄭宏驊乃於99年底某日,在 公車處保修科大樓側門再交付現金7 萬元,翁進裕以其經辦 上開採購案件共向鄭宏驊收取17萬元現金之回扣。 ⒉翁進裕利用上開經辦「99年度公民營旗桿式LED 站牌更新」 採購案及莛驊公司於100 年至102 年間承攬公車處如附表二



(4 )編號2-3 、5-8 所示多件遷移站牌等小額採購案之機 會,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 物之犯意,分別於100 年春節前(100 年2 月3 日)、102 年春節(102 年2 月10日)及102 年端午節前(102 年6 月 12日),以「年節將至要分給長官」為由向鄭宏驊訛詐家樂 福禮券及洋酒,致使鄭宏驊陷於錯誤,誤信翁進裕係欲打點 相關人員之用,分別:⑴於100 年1 月19日,以莛驊公司名 義,在漢神名店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漢神百貨)購買1 萬元之漢神百貨禮券,並於購買後隔幾日,以牛皮紙袋裝好 禮券在公車處內交予翁進裕;⑵於102 年1 月11日,在開普 洋菸酒股份有限公司高雄五福公分司(下稱開普公司五福店 ),以莛驊公司名義(發票上有該公司之買受人統一編號00 000000)購買2 瓶威士忌(即三得利紳藍12年純麥威士忌及 馬諦氏15年單一純麥威士忌,價值1,469 元),並於買完當 天在高雄市行仁路交予翁進裕;及於102 年1 月31日,在家 樂福五甲店,以以莛驊公司名義購買6,000 元之家樂福禮券 ,並於買完後隔幾日,以牛皮紙袋裝好禮券在公車處內交予 翁進裕;⑶於102 年6 月10日,在開袒公司五福店,以莛驊 公司名義(發票上有該公司之買受人統一編號)購買紅酒及 威士忌各1 瓶(即原扣押物編號1-1 2 之MANOR HOUSENH 紅 酒及編號1-21之格蘭利威15年純麥威士忌,價值共1948元) 並於購買隔日(即6 月11日)在高雄市行仁路上交予翁進裕翁進裕因而詐得上開財物得逞,共計3 次。
㈥優肯公司部分:
⒈緣優肯公司於99年12月24日標得「高雄市公車處100 年度網 站擴充案」之勞務類採購案(履約期間100 年1 月1 日至10 0 年12月15日,99年12月28日簽約),該案係由翁進裕擬訂 議價文件、核稿、並簽陳採購需求辦理限制性招標,而與優 肯公司議價,決標金額為24萬元,後續履約過程由江昌儒辦 理,翁進裕為該採購案之主管經辦單位,有主導及負責審核 職權。詎翁進裕竟基於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之犯意,於10 0 年5 月25日謝錞泓接手經營優肯公司後某日,邀約謝錞泓 在高雄市某處見面,並以「之前的廠商都會有回饋」、「一 般如果配合度比較差的,他都不會想要配合」、「像這種案 子通常都要意思一下」為由,向謝錞泓要求索取10% 或20% 之回扣,謝錞泓當場表示無法給這麼多,又恐翁進裕日後刁 難案件進行,乃同意支付1 萬元,嗣並在履約期間即約於10 0 年6 月至8 月間某日,由謝錞泓駕車至公車處載翁進裕上 車後,於車上交付現金1 萬元予翁進裕
⒉緣高雄市公車處於100 年(起訴書誤載為101 年)12月間辦



理「高雄市公車處101 年度網站改善及維運案」小額採購案 (履約期間為101 年1 月1 日至101 年12月15日),承辦人 張財富翁進裕指示以小額採購方式逕洽優肯公司續約,採 購金額為9 萬6,000 元,翁進裕為該採購案之承辦單位,負 責核稿、主導及審核該採購案。詎其竟基於不違背職務向廠 商收受賄賂之犯意,以「一般如果配合度比較差的,他都不 會想要配合」、「像這種案子通常都要意思一下」為由,再 次向謝錞泓要求須交付1 萬元賄款,謝錞泓明知翁進裕係要 索賄之意,縱有不甘仍恐日後採購案件進行時被刁難,為求 心安,雖明知該筆1 萬元係翁進裕欲索取之賄款,仍答應翁 進裕之索賄要求,同意支付1 萬元以做為標案能順利結案之 對價,並在履約期間即約於101 年6 月至8 月間某日,由謝 錞泓駕車至公車處載翁進裕上車後,於車上交付現金1 萬元 予翁進裕翁進裕以此方式收受1 萬元之賄款得逞。 ⒊翁進裕明知其並未參與或承辦高雄市公車處於101 年(起訴 書誤載為102 年)11月間簽稿辦理之「高雄市公車處102 年 度網站維運案」小額採購案(履約期間為102 年1 月1 日至 同年12月15日),該案實係由承辦單位張財富於101 年11月 27日簽請逕洽廠商即優肯公司續約承攬,採購金額為9 萬6, 000 元。詎其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利用之前曾辦理上 開2 採購案與謝錞泓接洽及時仍任職於資訊室職務之機會( 起訴書誤認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惟已經公 訴人更正為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之犯意),基於利用職 務上機會詐取財物之犯意,於102 年4 、5 月間,向謝錞泓 表示「該給我的部分是不是準備好了」、「日後會介紹新的 案子」為由,向謝錞泓詐取1 萬元,致謝錞泓誤認翁進裕會 介紹新案子供其承作,乃於同年6 月27日中午撥打電話予翁 進裕,約定翌日(即28日)中午見面,並自優肯公司櫃子內 取出現金1 萬元放入深咖啡色牛皮信封內。102 年6 月28日 中午某時,謝錞泓將已裝有現金1 萬元之上開信封,放在其 所駕車子之駕駛座車門旁置物處,隨即駕車前往公車處搭載 翁進裕翁進裕上車後,謝錞泓即示意而由翁進裕收取該裝 有現金1 萬元之信封袋,翁進裕以此方式詐得現金1 萬元得 逞。嗣於102 年6 月28日20時許,翁進裕為廉政署人員逮捕 時,於其身上查扣該裝有現金1 萬元之信封。
優利萊船舶有限公司(下稱優利萊公司)部分: ⒈緣優利萊公司於101 年7 月11日得標公車處以公開招標方式 辦理之「採購水陸兩用車案」財物類採購案,決標金額為4, 726 萬500 元,雙方於101 年8 月6 日簽約,履約日自101 年8 月6 日起至102 年10月29日,履約會勘為102 年1 月29



日。翁進裕為採購招標工作小組成員、曾參與工作小組會議 、及投標廠商規格審查,並提供關於機電整合及監視器的建 議,復於102 年1 月29日參與履約進度會勘。竟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利用曾參與上開職務之機會,而基於利用職務 上機會詐取財物之犯意,於101 年7 月11日「採購水陸兩用 車案」採購案開標日晚上,撥打電話予優利萊公司總經理李 懿芳恭喜得標,並以「我是公車處的」、「可以幫忙打點一 些事情」、「相信我就對了」等為由,向李懿芳訛詐現金10 萬元,致使李懿芳陷於錯誤,誤信翁進裕係欲打點相關人員 之用,而於101 年7 月24日指示不知情之特助李悅菱在高雄 市○○區○○路000 號聯邦銀行鳳山分行以「優利萊公司」 所有帳號0x81xx0 0xx09 提領現金10萬元後,於101 年8 月 6 日「採購水陸兩用車案」簽約日晚上,在高雄市○○○路 000 號「桔緣餐廳」二樓用餐時,將裝有現金10萬元之牛皮 紙袋交予翁進裕翁進裕以此方式詐得現金10萬元得逞。 ⒉101 年8 月6 日(即上開採購案簽約當日)晚上,在上開桔 緣餐廳用餐席間,翁進裕竟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之犯意,以「意思意思、打點打點 」為由,向李懿芳表示以後照三節要「三、三」,意思即係 3 包3 千元禮券,並於101 年中秋節(9 月30日)前一週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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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系統整合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健誠國際汽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高僑自動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漢神名店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統百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開普洋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銓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徽道安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雲從龍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家樂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優利萊船舶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雄雞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道安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莛驊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瀚銘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龍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驊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鼎山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多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