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再易字第5號
再審原告 賴素嬌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賴啟璋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聲請再審事
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845,00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
13,87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505條,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該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日起7日以
內如數補繳到院,倘逾限尚未遵行,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認
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切勿自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蔡孟珊
法 官 王浦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振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