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再字,104年度,3號
TNHV,104,再,3,2015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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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再字第3號
再審原告  李建科
上列再審原告李建科與再審被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
務人異議之訴聲請再審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2,900,
00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下同)44,565元,再審原告僅繳納
1,000元,尚餘43,56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
、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該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日起10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倘逾限尚未遵行,即依同法第50
2條第1項,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切勿自誤,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王浦傑
                  法 官  蔡孟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汪姿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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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