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乙○○
訴 訟代理 人 鄧國璽律師
被 告 佳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丁○○
被 告 清龍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被 告 丙○○
兼法定代理人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
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李政庭
法官 彭振湘
法官 謝家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芝雯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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