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89年度,400號
TNDM,89,附民,400,2001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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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乙○○
  訴 訟代理 人 鄧國璽律師
  被    告 佳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丁○○
  被    告 清龍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被    告 丙○○
  兼法定代理人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
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李政庭
                  法官 彭振湘
                  法官 謝家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芝雯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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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清龍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佳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